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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一名网民的披露,12月7日晚,一名疑似西安阎良公安系统内的警务人员通过微博私信威胁了该网民,并声称可以查到该网民的个人信息。在聊天记录中,这名私信的女士还表示可以查到该网民的开房记录。
该网民还提供了其他截图显示,涉嫌“人肉”的人疑似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的一名警务人员。这位网民在2023年10月14日发布的一条微博中展示了该警务人员的相关工作标识和证件信息,包括肩章、胸牌和胸扣。从展示的身份标识来看,记者注意到其警务编号疑似为“FJ8233”。
12月7日深夜,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局发布了一份通报。
胡磊律师是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告诉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非因职务行为,在公安系统内部违规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通常只会受到违纪处理。然而,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这些私下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会涉嫌犯罪。
胡磊律师表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以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在履职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构成以上犯罪且情节严重的人,将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而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磊律师指出,警务人员通过内网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时会留下相应的网络查询痕迹,因此违法查询信息的人员很容易会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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