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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宣布了备受关注的“男子被诬陷地铁偷拍”一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两名女子罗某某和曾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到当事男子何先生的一般人格权。法院没有支持何先生要求罗某某、曾某某和成都地铁运营公司刊登道歉声明、连续十天在涉案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总计50000元的诉讼请求。
12日晚,据何先生的代理律师透露,何先生对这个判决结果不满意,打算提起上诉。同时,何先生在个人微博上转发了一份宣判通告和另外一起在外地发生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他在推文中写道:“你可以躲在背后,但不要嘲笑一个坚持到底的人,她取得的光,迟早会照亮到我们。”
记者注意到,法院的通告中提到,事件发生后,涉事女子罗某某、曾某某以及车上乘客和车站行人并没有在社交媒体等平台上散布信息,造成这个误会被大众和媒体知晓是因为何先生在网络上发布了信息。因此,法院认为,这个事件在社会层面上的影响不能归咎于罗某某和曾某某。
之前接受采访时,何先生通过多个平台发布了自己在成都地铁上遭遇“被诬陷偷拍”的经历。他提到,事发后,两名女子以“反问式道歉”和“侮辱性道歉”的方式向他道歉,这让他再次感受到了不被尊重,因此他不接受道歉。
在法院公布的细节和何先生的陈述中,有一些差异:
首先,何先生在他发布的文章中提到,年纪较大的女子在警察的提醒下向他道歉,“她说了‘帅哥,对不起’,然后转身要离开。”但是法院通告中显示,约在23时19分,罗某某和曾某某进入警务室,罗某某向何先生鞠躬道歉:“帅哥,对不起,我们误会你了,真的对不起。”
其次,何先生在他发布的文章中称另外一个女子并没有选择道歉。他说,曾某某听到他拒绝接受道歉后,就没有再道歉的意愿。但是法院通告中显示,在罗某某鞠躬道歉后,曾某某点头道歉:“对不起,我们误会了。”
再次,何先生在他发布的文章中提到,当两名女子质疑他进行“偷拍”行为时,他被要求站在墙边,脱下一只鞋和一只袜子,并双手背在身后。当他调整站姿时,两名女子嘲笑他说:“你在干什么,难道是有什么证据需要销毁?”但是法院通告中显示,何先生自行脱下鞋袜,站长告知他成都地铁运营公司没有权力检查他,并在他要求下报警。约在23时05分,警察到达锦城广场站台。这期间,各方都没有发生身体接触。警察询问了纠纷的原因后,要求何先生穿上鞋,并引导他们三个人乘坐地铁前往警务室。
据代理律师告诉记者,之前他们已经对判决结果进行了“最坏的打算”,何先生也多次表达了如果达不到最初的诉求,他会选择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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