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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民法典》第271条规定,承租方将原阁楼改装成二层属于违反法律规定。根据该法律条款,业主拥有对建筑物内的专有部分(如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的所有权,同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但没有改造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阁楼,法律并没有单独的规定。然而,根据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之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享有。同时,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也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因此,阁楼作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其归属和权利义务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规定了业主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规定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根据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能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当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会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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