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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惩治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司法公正、高效,制定了本意见。本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立案与侦查、刑事追究、快速办理、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总体要求方面,各司法机关要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对于醉驾罪案件,应当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罚当其罪。同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酒后驾驶行为发生。
立案与侦查方面,对于呼气酒精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者,应当依法决定是否立案。并及时提取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此外,对于醉驾犯罪嫌疑人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情况,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刑事追究方面,对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应当从重处理。而对于自首、坦白、立功等符合情况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情形,可以依法进行简化处理。
快速办理方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快速办理机制,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犯罪事实不争议的醉驾案件,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
综合治理方面,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养成守法习惯。同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规范代驾行业发展,加强餐饮、娱乐场所管理,帮助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改造。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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