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_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不起诉或定罪免刑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自2023年12月28日起生效。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各地坚持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以依法惩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力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进一步减少了酒驾醉驾导致的严重交通事故。随着时间的推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也逐渐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变化,我们系统总结了自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并依法办理醉驾案件。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两高两部”联合制定了这份《意见》。
根据采访,相关部门表示,《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标准,旨在解决各地处理醉驾案件时执法司法标准不一致和处理不均衡的问题,统一了行政处罚、刑事立案、起诉、量刑等标准,确保执法司法更加规范。比如,《意见》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醉酒标准,并规定了情节显著轻微、情节轻微以及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标准和情况,同时也规定了罚款刑的起刑点和幅度。
《意见》进一步加强了醉驾治理的刑事、行政法网和规则体系,使得治理醉驾的操作性更强。《意见》详细规定了醉驾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审查采信规则,并提出了关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环节程序性瑕疵、补正完善和是否采信的规则,以确保不偏不纵的原则。此外,《意见》明确醉驾属于严重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意见》还更加重视对醉驾具体情节的考量,以确保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意见》充分考虑了醉驾行为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后果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在2013年12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8种从重处理情形的基础上,《意见》还调整和增加了醉驾校车、“毒驾”、“药驾”等7种从重处理情形。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醉驾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节全面确切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不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而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意见》提到,如果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中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话,公安机关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来决定是否立案。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醉驾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不予立案处理。
此外,《意见》还提到,醉驾具备4种情况之一的,会从宽处理,这四种情况分别是: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况。
对于醉驾具备15种情况之一的,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会从重处理。这15种情况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服用管制药品后驾驶;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从事校车服务且载有师生;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逃避、阻碍公安机关检查;实施妨害司法行为;两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到行政处罚;5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有罪或相对不起诉;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况。
根据《意见》,对符合刑法第72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缓刑。但是,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这些情况分别是: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轻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汽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服用管制药品后驾驶;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检查或妨害司法行为;5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受到行政处罚;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有罪或相对不起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意见》明确,判处罚金的大小应根据醉驾行为和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罚金的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而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则增加1000元至5000元的罚金。
如果醉驾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其他犯罪,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并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并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袭警罪等其他犯罪,将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意见》还提到,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驾被现场查获后经允许离开,并在公安机关通知下到案或主动到案,不认定为自动投案;如果造成交通事故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对于决定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训诫,责令其悔过,并要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或处分的,会被移交给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本次《意见》的撰写由本报记者孟亚旭完成,统筹为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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