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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令离世,我们是否还应该继续等待那个未曾得到的正义和真相呢?
实际上,警方和校方在那年做了许多调查工作,其中校方还扣留了嫌疑人的毕业证以延长调查时间。但最终的结果令人遗憾,只能说是结果多种因素叠加所致。
当朱令第二次发病时,协和医院的神经科专家曾怀疑是轻金属中毒,如铊和铍。但医院没有进行进一步的化验,也使得没有人考虑是否存在人为投毒的可能。
从初步怀疑到最终确认铊中毒,花了大约一个月的时间,给投毒者提供了大量的时间和机会来销毁证据。这也严重延误了朱令的诊断,导致她终身瘫痪、智力退化、几近失明,再也无法康复。
在怀疑有人投毒的当晚,朱令的父母就向警方报案,并提出查封朱令在校物品,迁出同寝室的要求,以保护现场。然而,校方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并告诉他们班级的女生将会集体出游,宿舍不会有人,所以没有采取行动。
正是在1995年4月28日至5月7日期间,朱令的宿舍被盗。而且,室外的财物并没有丢失,大部分失窃的都是生活用品,包括朱令的水杯、中药瓶、化妆品和洗漱用品。
在这起案件立案后,警方非常重视,走访了130多名相关人员,并进行了针对北京市使用铊盐的100多家单位的调查。最终在石家庄的一家商店里,发现了清华大学化学系某课题组购买铊的发票。而这个课题组的成员包括朱令的室友孙某。
警方对孙某进行了连续8小时的审问,同时校方还扣留了孙某的毕业证以协助警方的调查。从这两个细节可以看出,孙某并没有足够的背景来左右调查的进行。
然而,尽管警方做出了一系列的努力,最终却未对孙某采取行动。而校方在孙某强烈抗议后,为她办理了毕业手续。当时给出的解释是,孙某存在一些怀疑,但尚无直接的犯罪证据。
2007年,一位政协委员给办公厅写信建议重新调查该案,公安部在复函中解释了放弃案件调查的原因。他们表示:“公安机关在案件初期就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直接证据不足,进一步侦查存在困难……”这才导致了案件的终结。
纵观整个侦查过程,警方对孙某的调查持续了两年多,直到最后也没有放弃对她的怀疑,但原因并非是"认定孙某无罪",而是"缺乏足够证据证明她有罪"。
根据刑诉法第55条的规定,在缺乏被告人供述的情况下,要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具体标准有三点:
1. 有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事实;
2. 据以定案的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有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尽管我和大多数人一样,认为只有孙某具备作案条件和作案时间,但从证据程序上看,孙某确实无法满足上述标准。
这才是案件未能侦破的根本原因。
目前来看,现实让人遗憾——案件已经结案,朱令也已去世,真相看起来似乎将永远被埋藏。
许多网友也担心,30年已经过去,该案已经超过最高追诉时效。随着刑事侦查技术的进步,即使获得新证据,也无法使真正的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虽然刑法对追诉期限有延长的规定,但朱令案发生于1995年,根据从旧到新原则,应适用79年的刑法。相比97年刑法规定的只要立案就不受追诉期限限制,79年刑法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能延长追诉期限。
但我要说的是,无论是79年刑法还是97年刑法,都有例外规定:20年后被认为必须追诉的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不受时间限制。
这个规定就是为朱令案这种后果严重、影响极恶劣的案件所设。所以我相信,不论过去多久,只要真凶浮出水面,都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在那之前,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放弃追问、不放弃等待、不放弃关注。
朱令的去世并不代表"朱令案"的终结。只有当我们不再追求正义和真相,才是该案的真正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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