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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家庭矛盾调解前置到离婚冷静期_江苏两会丨委员建议将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

2024-01-26 15:42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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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两会丨委员建议将家庭矛盾调解机制前置到“离婚冷静期”

江苏省政协委员周国翠在正在进行的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议案,提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提前至“离婚冷静期”,而不仅仅局限于诉讼阶段,这既可以充分利用民政部门的调解功能,也可以更好地利用“离婚冷静期”。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天内,如果任何一方不想离婚,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规定的期限结束后三十天内,双方需要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书,如果没有申请则被视为撤销申请。

周国翠指出,“离婚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干预离婚,降低离婚率,但在实施过程中有时过于形式化。在等待的三十天里,当事人能做些什么,民政部门能做些什么,都没有详细的指南或建议,大多数地区也没有相应的措施来帮助和引导当事人。

因此,她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提前至“离婚冷静期”,并将此机制引入民政部门,而不只是局限于诉讼阶段。此外,她还倡议创建由第三方介入的疏导机制,引入更多的专业人士和机构,例如心理咨询师、律师、妇联、儿童救助机构等,并开设婚姻辅导课程,在“冷静期”期间介入,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调解,帮助他们真正实现“冷静”。

她建议,当当事人申请离婚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该首先进行正面疏导,告诉他们在“离婚冷静期”内可以获得哪些配套服务,并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服务。对于那些有可能挽回、矛盾不大的婚姻状况,可以增加“亲友调解员”,在申请离婚时,双方各带一名亲友参加调解并签字。民政部门可以根据结婚时间、离婚原因、双方过失等因素,全面考虑决定冷静期的长短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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