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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8日消息,“我聘请的是一名26天的月嫂,期间遇到了国庆节,月嫂要求每天支付三倍的薪水,这实在是太昂贵了!”
吴女士于去年9月底诞下孩子,她聘请了一位月薪16800元的月嫂。然而,月嫂刚开始工作没几天就碰到了国庆假期,月嫂提出了要在国庆期间获得三倍的加班费的要求。经过计算,吴女士发现月嫂26天的薪资总共是16800元,每日平均薪资为646元,如果支付三倍加班费,则需要支付1938元,国庆三天加起来就是5815元!这意味着短短三天内,她就需要付出近6000元的加班费,这让吴女士难以接受。
然而,家政公司告诉她,这是国家劳动法的规定,她只能无奈地接受了这笔费用。随后,她向一位懂得劳动法的朋友咨询后得知,家政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劳动法关于加班费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她的月嫂。换句话说,月嫂索要的三倍加班费其实是有待商榷的。
一字之差 工资待遇迥异在一些劳动纠纷中,判断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关键环节。许多从业者都试图按照劳动关系的标准来保护自己的权益。除家政服务员外,还有许多案例曾被媒体报道,例如:已被公司录取但还未正式入职,以实习生身份工作的大学生要求相同的社保待遇;退休后再被聘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死亡或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网约车司机在被网约车平台解约后要求认定为劳动关系,赔偿工资等等。
怎样才算是建立了劳动关系呢?劳动法专家、北京如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建波表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都有通过提供劳动力获取报酬的共同特征,但也存在明显的区别。在“劳动关系”中,主要由劳动法来调节,劳动者不仅可以要求劳动报酬,还能享受到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年假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等福利待遇,甚至在离职时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待遇;而在“劳务关系”中,主要由合同法来调节,劳动者根据合同取得约定报酬,无法享受到上述福利待遇。由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及两者间的权利义务差异,在发生纠纷时,劳动者通常希望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另一方则希望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 需要看三个因素刘建波指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然主要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判断情况包括: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监督,从事用人单位安排并获得报酬的工作;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一部分。同时,为了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得到充分保障,司法机构在判断劳动性质时,通常会在上述三个因素的基础上参考更多的维度,例如工作地点、报酬计算方式、工具或工作资料的提供方、关系建立的原因或目标等等。
刘建波分析称,从这些案例的情况来看,雇主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雇主家庭并不是用人单位,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 一般是劳务关系对于在校大学生以实习生身份参与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看法。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第23条进行了回答——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对于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对于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义上是实习,实际上是劳动关系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在校大学生既可以选择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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