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朝阳法院对一起因支付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判决,明确了企业不能以虚拟货币形式支付员工薪资的规定。
案例回顾:沈某曾担任一家网络公司的产品副总裁,每月薪酬为五万人民币,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公司在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采用人民币和虚拟货币 USDT 的混合方式发放薪资。然而,在沈某离职并要求支付欠薪时,公司仅愿意以虚拟货币支付。
朝阳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依据《劳动法》,企业的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时向劳动者支付。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而虚拟货币并不具备法定货币的地位。在此背景下,沈某要求公司以人民币形式支付欠薪和奖金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向沈某支付包括欠薪、绩效奖金以及年度奖金在内的总金额共约 27 万元人民币。值得一提的是,该公司已经注销,因此其两位股东需要承担此次支付责任。
此案的判决提醒企业在处理员工薪酬问题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随意使用非法定货币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