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班主任与女生恋爱始作俑者已道歉_官方辟谣“中学班主任与女生恋爱”,始作俑者已道歉,律师:可追究民事和行政、刑事责任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有消息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十中的一位50多岁的班主任郭某疑似与一名中学女生谈恋爱,引发热议。对此,介休十中回应媒体称这是谣言,并且已经报警。
3月1日,介休市教育局向媒体证实了这一消息,并提供了相关的红头文件。文件显示,这个不实消息是由介休十中的两名学生发布的,然后转发给了一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进而扩散开来。目前,这些制造谣言的学生及其家长已经向当事教师和女生道歉,而教师本人也已经报警。
律师指出,被造谣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据报道,网上传闻称郭某曾向这名女生发送一些具有特殊意义的红包,如1314元和520元等。此外,还有视频和图片显示两人一起放烟花、手牵手并肩合影,行为举止十分亲昵。
2月29日,大皖新闻报道称,介休市教育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并未收到与此事相关的举报,也不确定这些消息的真实性。而介休十中的工作人员则坚决否认了这一传闻,称相关截图是伪造的,并表示学校已经就此事件报警。
3月1日,有网友透露称当地已经发布了红头文件澄清了这个谣言。据这份文件显示,今年2月12日中午,介休十中的学生李某在其同班同学王某的微信聊天中发布了相关的信息,并附上了两段视频、两张图片、红包转账的截图以及郭姓教师的微信名片。随后,王某将这段聊天记录转发给了他的初中同学程某(现在已经是一名大学生),并由此开始扩散。
文件还提到,所谓的“中学女生”实际上是名为刘某的大专生。视频和图片来自于刘某的朋友圈,分别展示了她和她的哥哥一起放烟花以及和她的前男友在一起的情景。至于那个红包截图,则是由刘某的一位大学同学发布的。据调查,介休十中的郭姓教师并没有担任班主任一职,而且在他2023年12月至2024年2月的微信转账记录中并未发现与红包金额相符的资金流动。
文件强调,网上的传言与实际情况并不符合,纯属谣言。2月23日,李某的家长已经向郭姓教师道歉,而在2月27日,李某也亲自向刘某道了歉。目前,郭姓教师已经报案。接下来,学校将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李某进行处理。
至发稿时止,尚未收到郭某的回复。同时,记者多次试图联系介休十中,但对方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针对这个事件,介休市教育局的政教股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他们主要负责全市中小学生的政治教育、思想教育、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及师德师风建设,但现在还没有接到与此事有关的投诉举报信息。
与此同时,介休市教育局监察室的一位工作人员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并表示调查结果显示这个传言确实是一场误会。他们已经形成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了介休市政府相关部门,预计很快就会对外公布。“你看到的那个红头文件就是我们的官方文件。”他补充道。对于涉事人员的具体动机,他表示尚不清楚。他还透露,郭姓教师已经报警,未来是否会进一步追责就要看这位教师本人的意愿了。
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的胡磊律师认为,根据现有的调查结果,基本上可以断定这是一个有人恶意编造并散播虚假信息的案例。因此,被造谣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人身伤害赔偿、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他说,由于这条信息是杜撰的虚假信息,所以包括郭某在内的相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了明显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郭某和刘某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制造谣言的人寻求赔偿。此外,制造谣言的行为还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散布谣言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天以上10天以下的拘留和罚款。“如果证据证明造谣行为的后果非常严重的话,那么造谣者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胡磊律师还指出,李某的行为在法律上被视为编造虚假信息,除了侵犯了郭某、刘某的名誉权等人身权利外,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捏造了一些损害别人名誉的事实,并在网络上予以传播,那就构成了《刑法》中的诽谤罪。但是,这个罪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李某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方面就会比较困难,不过公安机关会要求他的家长严格管束他。”
对于其他两个涉事人物——王某和程某,胡磊律师表示,需要明确他们在转发信息时对相关事实的认识程度,以及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他们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些信息是假的,但他们还是故意进行了传播,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我们在判断他们的主观认知时,也要考虑他们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最后,胡磊律师提醒大家,在传播聊天记录、分享八卦消息时一定要谨慎。“特别是在涉及到自己周围的人和事时,更要三思而后行,否则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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