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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哪十大非法捕捞案件_海上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4-03-07 14:5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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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公布哪十大非法捕捞案件?

2018年7月25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破坏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十大渔业典型案件。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指出,春季和夏季是中国主要海洋经济鱼类的繁殖和生长季节。为了推动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和农村事务部自每年5月1日起在我国沿海地区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今年海洋伏季休渔开始以来,沿海各级渔业和渔业部门加强了执法责任,详细管理措施,成功进行了"中国渔政亮剑2018"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行动,保持了"史上最严格"的执法监督态势,以保证海洋伏季休渔的良好秩序。在执法过程中,各地渔业和渔业部门积极参与,调查了一些渔业违法行为,并严厉惩罚了一些犯罪分子。

据不完全统计,沿海各级渔业和渔业部门已派出约19万人、2.2万辆汽车、1.5万辆船只进行检查,检查了3.4万个港口、34万个渔船、1.3万个市场和2242个渔船网具修理站点,海上巡逻了37.4万公里,办理了3946起案件、5043名涉案人员(其中200起案件移交给司法机构,涉及523名涉案人员),取缔了2231艘涉渔 "三无" 船只,没收了86.8万吨非法捕鱼收获物,并对1679万元进行了行政罚款。

为了真正发挥教育警告的作用,确保海洋伏季休渔的良好秩序,深入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最近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违反海洋伏季休渔期制度和破坏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渔政执法监管十大典型案件。这是继2017年12月发布 "亮剑2017" 渔政专项执法行动十起典型案例之后,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二次集中通报渔政执法监管典型案件。十大典型案件包括:

一、“辽某渔35127”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7日,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发现了 "辽某渔35127" "辽某渔运85030" "某捕渔0109" 等8艘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出海,并携带小于国家规定的网目尺寸的渔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山东省威海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对8艘渔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58.4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二、“辽某渔23037”等20艘渔船非法捕捞案

5月11日,山东省莱州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与三山岛公安边防大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次发现 “辽某渔23037”等20艘违规出海捕捞渔船,刑拘62人,其中57名船员涉嫌在海洋伏季休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渔具捕捞水产品,5名船员家属因阻碍执法、暴力抗拒被刑拘。这是山东省一次查处船舶数最多、刑拘人数最多的涉渔案件。

三、辽宁省水产品运输车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案

5月13日,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在大鹿岛码头发现3辆涉嫌违法收购非法渔获物的水产品运输车,共计1103公斤。辽宁省丹东市东港渔政管理处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罚款5万元和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

四、冼某等4人使用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案

5月15日,广东省湛江市东海渔政大队、湛江市开发区公安边防大队联合开展执法检查,查处4名使用禁用网具捕捞的违法作业人员。当事人冼某等3人涉嫌使用禁用网具被捕捞被公安边防部门刑拘,1人因年纪大、且患严重疾病被取保候审,2000公斤非法渔获物被没收。

五、“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0日,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查处“闽某渔运0153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0.7万公斤。浙江省台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将非法渔获物作为证据保存在冷库存中,船长朱某因涉嫌掩盖、隐瞒犯罪所得被移交给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刑事处理。

六、“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渔获物案

5月21日,福建省连江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处“闽某渔运60729”违法收购、运输非法捕捞渔获物13万公斤。目前,渔获物已被没收并作为证据保存在冷库存中,涉案船舶已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违规渔船扣船点。

七、“苏某渔11396”等8艘渔船非法捕捞鳗苗案

5月31日,江苏省海洋渔政监督支队与南通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联合开展执法行动,一次性查处“苏某渔11396”等8艘非法捕捞鳗苗的渔船,刑拘9人,其中8人涉嫌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网目尺寸的网具从事捕捞、1人涉嫌收购非法捕捞水产品。

八、两艘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案

6月7-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直属一支队、霞浦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查处两艘非法捕捞的涉渔“三无”船舶,涉及5670公斤非法渔获物。目前,两艘涉渔“三无”船舶被强制扣押,拆解手续正在办理中。

九、“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船舶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1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福建省海警总队在海上联合巡查过程中,一次性查处“闽某渔运60766”等10艘违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的船舶,其中5艘非法捕捞船舶未刷写船名号(船主为山东籍),涉及非法渔获物6.7万公斤。目前,非法渔获物已被全部没收,10艘船舶被强制扣押在福建省连江县高塘扣船点。

十、“辽某渔23811”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案

6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查处“辽某渔23811”“辽某渔运25105”等6艘渔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水产品2.4万余公斤。辽宁省大连市渔政监督管理局依据《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6艘非法船舶当事人做出了罚款20万元、没收非法渔获物的处罚决定。

海上渔船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更清晰地定义渔业船舶船主和船长的责任,以及船员的工作职责,从而防止和降低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渔业船舶的船主应对船舶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他们是首要负责人,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 遵守所有关于渔业安全生产的法律和规定,自愿接受渔业安全执法检查,执行安全指令和处罚决定;

(2) 合法合规地进行渔业生产和经营,申请并维护渔业船舶的相关证书的有效性;

(3) 确保渔船的安全适航性,安装并维持消防、救援、信号、安全救助终端和渔业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有效性;

(4) 负责船员的管理,与船员签署责任书和劳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制定并实施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敦促船员遵守所有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6) 积极参与渔业互助保险,合法缴纳船员的人身保险费、工伤保险金和法定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履行对船员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7) 收到渔船出现危险的通知,应立即报警,并尽全力实施紧急救援。

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他们是直接负责人,需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法律规定持有证书,拥有与所驾驶船舶相应的法定驾驶安全资格;

(2) 做好出航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渔业船舶上的船员证书齐全有效,保障消防、救援、通信和其他安全设施的有效配备和使用,保持船只的适航状态;

(3) 安全驾驶,严格遵循《避碰规则》和作业避让规定,引导船员遵守所有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航行和作业的安全;

(4) 认真遵守生产作业的各项安全规定,自觉不超过风浪等级、航线范围、负载限制,不违规搭载乘客,不非法捕鱼,不越界,合法处理海事和作业纠纷,确保不发生暴力事件;

(5) 主动进行渔船进出港口的报告,积极参与编组生产,保持与编组船队和岸基的通信联系,坚决服从当地政府和渔业主管机构的安全指令,以及渔业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

(6) 自愿配合渔业主管机构的执法检查,船上常备船只和船员证书,随时准备接受检查;

(7) 实施船只的各项应急计划,24小时保持通信值班,在船只出现危险时及时报警,并积极展开自救和互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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