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22日公开审理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涉案人员分别为被告人王某等3人。这是一宗利用植入“木马”来获取利益的网络犯罪案件。经过法院的一审,王某等三人分别被判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并附带相应的罚款。
案情概述:被告人王某作为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事着为各大网吧计算机系统提供维护服务的工作。该公司与杭州市的多家网吧签订了合作协议。2017年12月份开始,王某及其两名公司职员刘某和李某开始密谋一场违法行为。他们利用公司维护过程中所获取的网吧计算机控制系统权限,为云计算平台进行非法的“挖矿”运算,从中牟取暴利。
“挖矿”是一个过程,用户通过计算机硬件参与比特币等虚拟数字货币的数学运算,从而得到一份收益。这个过程需要极高的计算机运算能力和较大的电力消耗。
另一方面,“挖矿木马”是一种恶意软件,它会悄悄地潜入用户的计算机,利用其运算力进行“挖矿”运算。这种行为往往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
详细情况:调查发现,王某、刘某和李某已经非法控制了杭州市90多家合作网吧的8000多台客户端计算机,总共获得了超过17万元的非法收入。
下城区法院认定,王某、李某、刘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了相应的惩处: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以2万元罚款;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以1.5万元罚款;而李某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以1.2万元罚款。
此案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打击网络犯罪的决心,也提醒广大网民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防范各类网络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