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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手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明确各类危害税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从而有力惩罚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维持税收秩序。该解释将于3月20日正式实施。
首次纳入"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法
《解释》明确了新型犯罪手法的法律规定,其中首次明确指出"阴阳合同"可被用作逃税工具。鉴于虚构计算依据以逃税的案件频繁出现,尤其是在娱乐领域,一些案例通过签署"阴阳合同"等方式隐藏收入和资产以逃税,影响恶劣,《解释》明确规定将"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手段之一,为司法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
详列"虚假出口"八种形式
诈骗出口退税罪是对税收征管构成严重威胁的犯罪行为。遵循国际通行做法,为了激励国内产品出口并提升国际竞争力,我国允许商品在出口后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及流通阶段所缴纳的税费,以避免国际间的双重征税。然而,不法分子利用此税收政策,通过虚假出口或其他欺诈手段,将非出口业务或不应退税的业务伪装成应退税业务,以获取出口退税款项。
《解释》面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事件频发的现象,明确了"虚假出口"的八种情况,为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清晰指导。这些禁止性条款明确了"禁区",有助于引导市场参与者合法经营,并促使纳税者增强依法纳税的意识,遵守税务法规。
缩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解释》缩小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范围。强调此罪行的重点在于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税款功能进行虚开,因此将为夸大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而虚开的行为排除在打击范围之外,以防止轻罪重判。这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也呼应了中央推动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
提高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数额门槛
《解释》提高了逃税罪的定罪量刑数额门槛。规定: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十万元或五十万元,则分别被视为逃税罪规定的"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此外,对于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种涉及发票的犯罪行为,《解释》明确了相应的定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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