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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巴福利免费领取哟~~一、ICO与区块链:概念解析(一)概念
ico(Initial Coin Offering),源自IPO(首次公开募股)概念,是区块链资产为标的物的募资方式。区块链技术,作为比特币底层架构,通过去中心化、去信任化手段,构建集体维护、可靠共享的分布式账本体系。形象地说,区块链犹如全民共记一本大账,每段时间内,系统参与者竞相记账,优胜者所录内容被采纳并全网备份,实现账本信息的公开透明。
(二)区块链优点
1. **极高安全性**:无单一中心账本,攻击单个节点无效,系统整体稳健。
2. **无法作弊**:篡改需控制多数节点,否则改动无效,确保数据真实性。
3. **降低成本、提升效率**:去除中间环节,自动执行预设程序,降低成本,提高透明度。
4. **解决中介信用问题**:无需第三方中介,实现陌生人间直接、可信的价值交换,颠覆传统金融模式。
(三)ICO标的物性质
ICO标的物可分为四类:
1. **虚拟商品类**:如BTS、EOS、Press One,以虚拟商品为标的。
2. **收益权凭证**:如烤猫发行的股票,以挖矿收益为标的。
3. **基金份额**:如DAO项目,以基金份额为标的。
4. **公司股权**:较少见,以公司股权为标的,涉及合规问题。
(四)ICO各方主体
1. **项目方**:如同股市上市企业,成功融资即为赢家,无刚性兑付压力,价格涨跌影响投资者。
2. **庄家**:类似股市庄家,需与项目方紧密关联,拥有大量低价筹码,可操纵价格。
3. **探险家**:早期进入比特币市场,低价囤积,部分成为业界知名人物。
4. **散户**:接盘链条末端,牛市可获平均利润,波动大时易亏损。
5. **中介平台**:提供电力、矿机、软件、交易所服务,先期获利。
(五)ICO与IPO之异同
IPO(首次公开募股),企业首次公开售卖股份,遵循证监会规定,经经纪商销售。ICO拥护者认为,其代币代表平台价值流转工具,非证券性质。ICO具有高流动性、强变现能力、简捷融资流程及高效融资等特性,是区块链与数字货币在众筹领域的创新应用。然而,美国SEC认定ICO募集的ETH属金钱范畴,若定性确立,ICO实质上与IPO相似,均为权益类证券发行。二者虽均涉及二级市场流通,但存在显著差异:
1. **融资出资形式**:ICO出售数字代币,具有稀缺性;IPO销售股权。
2. **行业与发行主体**:ICO集中于区块链行业,发行主体可为非实体;IPO涵盖各行业,须为法人。
3. **监管定位与投资主体**:ICO监管空白,投资主体无特定限制;IPO受成熟法规监管,投资者有限制。
4. **中介服务机构**:ICO无中介,依托去中心化网络;IPO依赖证券经纪商等中介。
5. **投资者参与目的**:ICO投资者关注代币增值,投机性强;IPO投资者意在股权及股票溢价转让。
6. **决策权**:ICO投资者无项目决策权;IPO投资者按股份比例享有决策权。
二、ICO市场火爆历程1. **Mastercoin(现OMNI)**:2013年7月,首个ICO项目,Bitcointalk论坛筹集5000 BTC。
2. **比特股**:2013-2014年间,经历挖矿转ICO,初期融资创纪录。
3. **以太坊**:2014年7月,最大规模ICO,筹得3万余BTC。
4. **DAO**:2016年5月,以太坊上最大ICO,融资1.6亿美元,后遭黑客攻击,引发硬分叉。
5. **Press One**:2017年7月,李笑来主导,三天内筹集6.5亿人民币,引发热议。
三、数字货币与ICO纳入监管(一)数字货币与ICO弊端
1. **暗网失控:犯罪、毒品、洗钱、恐怖交易**:如丝绸之路等暗网,比特币为主要交易货币,滋生全球化网络犯罪与技术暴力。
2. **技术暴力威胁**:如WannaCry勒索病毒事件,凸显技术暴力对全球安全的冲击。
3. **数字货币性质不明**:兼具交易媒介、记账单位、价值储存、延期支付功能,但稳定性不足,不宜定性为货币或金融资产。
4. **ICO滑向非法集资**:虽募集对象为数字代币,但因其具有市场价值,可视为刑法中“其他财物”,面临非法集资风险。《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及虚拟货币,可能对相关行为进行行政调查。
(二)数字货币逐步接受监管
各国监管机构相继对ICO发出风险警示,如美国SEC、新加坡金管局。中国银监会起草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虚拟货币纳入监管范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涉及非法发行、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活动。公告指出代币不具备法偿性与货币属性,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已完成项目需清退,对拒不停止或已完成项目中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惩。此举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但也需区别对待区块链技术本身,避免过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