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定
数字货币及
区块链技术的广泛应用,
比特币相关的
犯罪活动日益增多,涉及非法金融、传销、诈骗、洗钱等多种违法行为,成为网络犯罪的新焦点。与此同时,比特币的
法律定性问题也引发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2013年,中国人民
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了比特币的四大特性——无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全球流通、匿名性,并指出其非货币属性,视作特定虚拟商品,不具备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可作为货币流通使用。然而,“虚拟商品”这一概念在法律层面尚未有明确界定,导致实践中对于比特币的性质认定存在分歧。
一、比特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定性1. **比特币作为可交付客体,具有财产属性,但难以直接归类为“网络虚拟财产”**
深圳国际仲裁院在处理比特币委托
理财纠纷案中指出,尽管比特币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属真正货币,但个人间持有、
交易比特币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仲裁庭认为,比特币虽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占有所独特,但不影响其作为交付对象。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仲裁庭无法将其正面划入《民法总则》定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但可从反面确认其非货币属性,不产生利息。尽管如此,比特币仍具备财产属性,具有经济价值,能为持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故应受法律保护。
2. **比特币非物权法上之“物”,但属合同法上交易对象,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比特币合同纠纷案时指出,尽管比特币并非物权法上的“物”,但其交易现实存在,持有者期待借此获取利益。比特币价值取决于市场对其作为交易媒介的信心,故可视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享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3. **比特币符合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的财产特征,应被认定为虚拟财产**
杭州
互联网法院在审理首例比特币网络财产侵权纠纷案中认为,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财产基本属性,符合虚拟财产构成要件,虽不具备货币合法性,但其作为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及相应财产权益应获肯定。
4. **比特币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存在显著差异**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强调比特币无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全球流通、匿名性等特性,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由
网游运营企业发行,可通过法定货币兑换,限定于特定游戏服务使用的虚拟兑换工具——存在本质区别,故比特币不应被视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二、比特币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定性1. **比特币构成盗窃罪、诈骗罪客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
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及浙江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比特币并出售,法院均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浙江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诈骗案中,被告人通过虚构事实、操纵比特币交易网站,骗取
投资者比特币,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述案例表明,比特币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物”。
2. **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客体,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数据”**
河南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他人比特币,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比特币视为刑法意义上的“数据”。
3. **探讨比特币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资金”**
针对比特币可能涉及的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有观点建议在打击此类犯罪时,可适度拓宽“资金”范畴,将比特币纳入其中。理由在于,比特币作为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虚拟财产,不仅在私人间交易合法,且在境内外与法定货币存在大规模双向兑换与交易,甚至在某些国家获得“合法化”地位。若不将其视为“资金”,可能阻碍对相关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尽管比特币价值波动性大,犯罪金额认定存在一定困难,但这应通过法律技术手段解决,而非排除其构成犯罪的理由。
三、结语
面对互联网时代新型犯罪的
挑战,如何在现行刑事法规框架内,秉持“宽严相济”原则,精准适用刑罚,平衡网络创新与刑事监管,是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比特币法律定性的探讨与实践,正是对这一课题的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