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归属“网络虚拟财产”范畴
一部分观点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基于此,它们可作为买卖、租赁等合同的合法客体,此类合同应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在于,虚拟货币具有可支配性、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等“物”的典型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物权的定义,故应受到法律保护。2. 不被视为“网络虚拟财产”
另一部分观点则持异议,主张虚拟货币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因而不具备“民法上的物”属性。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可能因缺乏合法客体而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其依据主要在于,这些“货币”未经官方发行,缺乏法定货币的法偿性和强制性,且不受《民法典》直接保护。3. 法律文件与司法实践的启示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虽被称为“货币”,实为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不应在市场流通。这一官方定性,为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提供了权威解读。同时,司法实践中亦存在将虚拟货币视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例,如(2019)浙0192民初1626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1. 禁止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着重强调了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的行政监管,旨在维护金融安全。该公告虽未直接否认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但其政策导向可能导致部分法院绕过对虚拟货币作为“物”的认定,直接以违反公告为由宣告相关合同无效。例如,在(2020)川07民终3001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即采用了此种逻辑。2. 合同效力判定的法律依据争议
然而,上述依据《公告》判定合同无效的做法并非无懈可击。1.《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包括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由于《公告》仅为部门规章,不足以构成否定合同效力的法定事由。2.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参照”而非“必须适用”《公告》,此时援引《民法典》第127条关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或许更为适宜。4.民法的核心价值在于尊重与保障“意思自治”,面对比特币这类新兴经济现象,司法实践应承认其合法性,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妥善处理纠纷,以顺应经济发展趋势,弘扬私法自治精神。1. 虚拟货币的法律定位
综上所述,笔者倾向于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视为我国民法所界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因此,涉及虚拟货币的合同纠纷,其效力不应单纯因客体问题而被否定。2. 投资警示
4.借用一句广告语稍加改编:“比特币虽好,投资切勿盲目跟风。”虚拟货币市场风险莫测,投资者务必谨慎行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