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虚拟币法律性质、纳税问题长期引发业界争议。2024年1月5日,上海税务公众号发文,指出个人网络收购、加价转售游戏虚拟货币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言一出,引发币圈热议,误以为加密货币交易已合法化。然而,细究之下,该文所指“虚拟货币”实为游戏币而非加密货币。本文将从监管政策、社会影响及法律定位等角度,剖析中国境内个人投资虚拟货币交易收益不宜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七大缘由。
一、纳税赋予合法性与现行监管政策相悖(一)2013年,央行联同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比特币不具备货币属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严禁涉足相关业务。
(二)2017年,央行携手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定性ico发币为非法公开融资行为,严禁个人和组织涉足。
(三)2021年,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严禁虚拟货币相关活动,将其列为非法金融活动,并强调境外交易所服务境内居民亦属违法。
综上,可见监管层对境内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严惩不贷,将其打入非法金融活动之列。历次联合发文部委众多,唯独不见税务总局身影,足见监管意在围堵打击而非借税务手段变相承认其合法性。此外,司法实践显示,2021年9月4日后,涉及虚拟货币的民事案件中,买卖合同均被判无效。
二、纳税赋予合法性或将助燃非法活动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全球流通无障碍等特点,常被用于洗钱及非法资金转移。一旦虚拟货币交易通过纳税获取合法性,民众炒币行为将公开化,炒币群体扩大可能导致更多诈骗、网赌、传销等非法资金流入虚拟货币市场,继而在境外交易所变现,加剧资金外流,破坏电诈治理成果,威胁金融安全。因此,税务机关对此应持审慎态度。
三、上海税务推文所指“虚拟货币”实为游戏币,不应混淆推文引用的《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针对的是游戏币交易。批复发布于2008年,早于比特币等加密货币概念提出及诞生,故其“虚拟货币”与当下讨论的加密货币不可混为一谈。游戏币作为民法典保护的财产类型,与加密货币存在本质区别,税务机关不应将二者混淆征税。
四、《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其他财产”不宜类推至“虚拟货币”《实施条例》第六条列举的“财产转让所得”包括有价证券、股权等,未提及“虚拟货币”。对“其他财产”的理解应遵循同类解释原则,即与列举财产具有相似特征。而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与加密技术,常被用于非法金融活动,与列举财产差异显著。税务机关征税时应严格界定范围,避免类推解释。
五、民法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知不等同于行政法体系下的认可民法典虽扩大解释加密货币为虚拟财产,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行政法体系下,特别是税法层面,虚拟货币也被视为财产性利益。刑法学者指出,刑法作为保障法,对虚拟财产的财物属性认定应尊重民法前置规定。鉴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争议及广泛涉及非法活动,税务机关讨论其财产属性并试图通过纳税合法化交易,实为冒险之举,犹如对毒品交易征税,可能导致不法分子误解其交易获国家认可。
六、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立法法》规定均难支持虚拟币纳税《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列举的应税范围未涵盖虚拟货币。目的解释视角下,税法旨在规范税收,而央行联合多部委发布的文件旨在严控虚拟货币。结合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及《立法法》关于税种设立需制定法律的规定,难以得出虚拟币交易收益应纳税的结论。税务机关不宜对现有法律进行类推解释以实现征税,此举既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又缺乏法律可预期性。
七、虚拟币纳税缺乏法律可预期性,易引发社会问题与法律困境1.现行法律对虚拟币纳税规定模糊,指导意见缺乏法律约束力,难以适应交易发展需求。2.尽管参与人数众多,但目前无一因纳税问题遭受行政处罚案例。强行解释纳税,将破坏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形象,引发社会与市场混乱,增加税收征管难度,影响既有政策执行。
律师观点:鉴于当前法律制度体系,不宜将虚拟货币交易纳入税收监管。在法律未明确将虚拟货币视为“合法财产”前,对虚拟货币交易者以未纳税为由追责,易造成公众误解,引发一系列不可估量的社会问题。因此,涉事人士遇此类情况,建议尽早咨询律师,借助专业力量在听证、行政复议等环节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