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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是否是洗钱的方式?

2024-04-18 15:19
来源:网络

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是否是洗钱的方式?

一、OTC交易与虚拟货币投资行为的合法性界定

1. 自我投资行为:若行为人通过OTC交易,利用币价波动赚取差价,且利润源于与之交易的对手方,此属虚拟货币交易的自我投资行为,不触犯刑法。

2. 可疑交易模式:若非单纯依赖币价波动盈利,而是以OTC交易为手段,从第三方处获取收益,此种情形下,可能涉嫌犯罪行为。

二、虚拟货币与洗钱罪名关联的法律背景及争议

1. 洗钱罪名的演变:伴随《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的修订以及“自洗钱”的入罪,与洗钱相关的罪名或将成为“币圈”高发罪种。广义的洗钱罪涵盖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 虚拟货币与洗钱风险的关联: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方式,尤其是通过OTC交易的匿名特性,使之成为潜在的洗钱通道。无论是人民币购币,或是币换人民币,均可能成为资金转移的洗钱手段。

三、洗钱行为的构成要素及虚拟货币兑换的性质分析

1. 转移、转换行为的内涵:洗钱行为不仅包括物理空间的资产转移,也涵盖资产性质的转变。故将人民币兑换为虚拟货币,或反之,均属转移、转换行为,可能构成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 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无论视虚拟货币为虚拟商品抑或虚拟财产,其兑换人民币的行为都可能导致“脏钱”合法化,符合洗钱罪所指的财产转移、转换行为,同时也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

四、合法投资与洗钱行为的界限

1. 正常投资活动:从事虚拟货币的现货、杠杆、合约交易,或参与流动性挖矿、质押挖矿、NFT艺术品交易、链游等活动时,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仅作为投资出入金的必要手段,主观上出于投资目的,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故不属于洗钱行为。

2. 易涉洗钱的角色:洗钱行为多涉及提供资金账户(包括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第三方人员,他们接收犯罪资金后通过OTC交易转移资金并收取佣金;另一类则是虚拟货币承兑商和交易商,直接参与洗钱,为犯罪分子提供资金隐瞒途径。

3. 入金方式与洗钱关系:在ico代币发行、网赌、外汇期货诈骗、非法经营、涉虚拟货币传销、非法集资等案件中,虚拟货币作为入金充值方式虽可能与上游犯罪相关联,但不应将单纯的兑换行为认定为独立的洗钱罪予以数罪并罚,因其或被上游犯罪吸收,或仅为犯罪完成的必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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