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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直播的规定

2024-04-23 16:1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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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录音证据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录音证据的规定如下:录音证据必须未经删减、编辑或伪造,其前后内容衔接紧凑,且保持着原始的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应明确记录证据的来源者;录音内含的信息需能揭示被录音人的实际身份或行为活动;同时,录音内容需直接体现待证实事实,并与其存在紧密关联;在法律承认的证据范围内,只有涉及争议焦点的录音内容才被视为有效的证据依据;至于合法性原则,录音证据的取得途径必须合乎法律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权,通常情况下,未经授权的秘密录音难以作为有效证据,除非得到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最后,录音证据应具备完整性,即能够全面展现待证实的事实全貌。以上信息仅作参考,如需深入了解,建议查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或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咨询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直播的规定?

为了充分贯彻审判透明度原则,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并规范化人民法院庭审直播与录播行为,基于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特此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利用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传播平台,对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进行文字、音频、影像等形式的直播或录播,应坚持合法、真实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选择社会关注高、影响力大、具有法制教育意义的公开审理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然而,以下案件禁止进行直播或录播:

1.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的案件;

2. 检察机关明确表示不同意直播或录播,并具备合理理由的刑事案件;

3. 当事人明确表示反对直播或录播,并且具备合理理由的民事或行政案件;

4. 其他不适合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的案件。

第三条 在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时,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公开范围执行。如涉及未成年人保护、被害人或证人保护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需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加以处理。

第四条 若人民法院判断某案适宜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应由相关审判庭按规定的流程申报,并填写庭审直播、录播申报表,同时提交案件重要诉讼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的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及申报表格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则由各自所在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其直播、录播申报程序及申报表格。

第五条 庭审直播、录播实行单案审批制度。若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或录播,需由审判庭向本院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如有必要,还需上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核。

若通过中央电视台进行庭审直播或录播,则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若通过省级电视台进行,须经过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设立专门部门负责庭审直播、录播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相关审判庭负责挑选适合直播、录播的案件,并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技术部门和网络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服务。所有参与部门均应做好庭审直播、录播的各项准备,制定应急预案,以确保直播、录播顺利进行。

第七条 庭审直播、录播工作人员及其设备操作不应干扰庭审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本规定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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