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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制定者有权优先执行其预先订立的遗嘱内容。据此,若遗嘱明确指定了由某一继承人单独继承,则其余的子女将无法主张继承权,无权分享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在继承开始之后,应首先遵循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处理;若有遗嘱存在,则遵照遗嘱内容进行遗嘱继承或遗赠操作;如存在遗赠扶养协议,则需依据该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置。
我国法律允许公民依规订立遗嘱,对个人资产进行自由处分,并可自主选择遗嘱执行人。此外,公民还可通过遗嘱设定,将其个人财产转让给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位或多位于指定继承人之列;亦可将财产赠予国家、集体组织或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个体。
因此,当存在存款类遗产时,可根据上述各种情形依法予以相应处理。
一、再婚家庭房产继承规定
对于一方在再婚前所拥有的房产,若已经在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定了作为给予前妻子女的财产,则此房产不再属于此人名下,因此,其现任配偶及现任配偶的子女并无继承权。而再婚之后购置的房产则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此时,现任配偶及其子女则拥有相应的继承权。
二、遗产继承方式包括哪些?
1. 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制定了遗嘱,明确规定了由特定的继承人接续继承其遗产。
2. 遗赠: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选择将遗产赠予国家、集体组织,或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
3. 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与抚养人达成协议,由抚养人负责被继承人的生活照料以及身后事料理,相应地,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移归属抚养人。此种情形常见于老年人缺乏赡养者的情况。
4. 法定继承:在上述三种情形均未发生时,法律会依据亲属关系的亲疏程度确立继承顺序。
当多种继承情况同时存在时,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次为遗赠,而法定继承则效力最低。
三、遗嘱的形式都有哪些种类?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形式可分为以下五类:
(1) 公证遗嘱:即遗嘱设立人亲自到公证机构对遗嘱行为及其内容进行公证确认;
(2) 自书遗嘱:遗嘱设立人自行书写的遗嘱,需由本人亲自签名,并注明日期、月份和年份;
(3) 代书遗嘱:遗嘱设立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为记录,注明日期、月份和年份,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及遗嘱设立人签名。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能成为遗嘱设立人指定的继承人;
(4) 录音遗嘱:遗嘱设立人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确定遗嘱内容。同样地,也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对他们见证的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录制完毕后,遗嘱内容应予以密封保存,且封口处需由见证人及遗嘱设立人签字封存;
(5) 口头遗嘱:遗嘱设立人在紧急状况下无法采取书写、录音或公证等形式立遗嘱时,可以口头表达其遗嘱意愿。此时,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紧急情况消除,遗嘱设立人有条件以书面或录音形式再次立遗嘱的,则先前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鉴于法律规定并未对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和形式加以限制,实际上也体现了对公民随时更改遗嘱意愿的尊重。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多份遗嘱并存的现象。对于多份相互矛盾的遗嘱的效力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设立了内容冲突的数份遗嘱,若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如无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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