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起,本人已代理了四起涉及币圈交易所诈骗犯罪的案件,其中一起公安未予逮捕,两起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另一起则因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些成功辩护的背后,一方面源于币圈交易所特有的行业特征,使得检察机构在逮捕和起诉环节对证据审查标准较高;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代理的交易所是业内公认的诚信经营者,不以疯狂收割用户为目的。
所有交易所必须具备足够的流动性以支撑交易服务,流动性通俗讲就是买单和卖单的数量及其价差。例如,甲交易所数字货币A的买单盘口分别为1.1(10手)、1.2(20手)、1.3(5手),而乙交易所同类数字货币A的买单盘口则分别为1.0001(100手)、1.0002(200手)、1.0003(500手),据此可判断乙交易所的流动性优于甲交易所。当前,火币、OKEx、币安等头部交易所因其庞大的用户基数自然拥有较好的流动性,然而小型交易所因用户较少,流动性较差,故需通过共享头部交易所交易对或引入市商做市来补充流动性。若小型交易所某数字货币A的真实买单盘口为1.001(50手)、1.003(100手)、1.006(60手),则市商需在这些真实买单之间增设盘口以保障用户体验,防止过大价差导致用户因滑点损失加剧。在这种情况下,外部引进的市商对于交易所的辩护至关重要,需强调其一,市商需大量资金支持,小型交易所自身难以为继;其二,鉴于监管政策明确禁止买卖或充当虚拟货币中央对手方,外部市商的引入相比交易所自营更具合规性。
无论是大型头部交易所还是小型交易所,均需进行对冲或对赌操作。前者由于参与者众多,多空持仓趋于平衡,只需多余头寸在更大规模交易所对冲即可。而手续费收入为其稳定盈利提供了保障。但对于小型交易所,除多空抵消后的余量需对冲或对赌处理,这一过程实际操作者是市商。保守做法是市商将多余头寸在全网寻找手续费更低的交易所对冲,从而从中赚取手续费差额。而在激进模式下,市商可根据行情判断进行对赌交易,盈利与亏损结果均为双倍。在此类辩护中,需向执法机关阐明对冲与对赌属于正常交易范畴,而非诈骗行为,并强调外部引进的市商与交易所并非同一阵营,不应被视为交易所的一部分。
尽管有些不正规交易所会通过篡改K线诱使用户爆仓从而牟利,但本文聚焦于正规交易所,且在我代理的案例中并未发现交易所直接通过技术手段篡改K线的行为。实际上,采用此类手法很容易暴露并引发用户维权。不过,合约交易的本质导致不同交易所间的K线并不完全一致,有时会被执法机关误解为存在技术篡改嫌疑。对此,辩护方应重点阐明交易所并无技术性篡改K线的行为,可以从技术架构层面论证不具备篡改底层设计的可能性,通过交易所服务器上的数据佐证,并结合被害人提供的交易记录证明无人为篡改现象。
正规交易所主要利润来源于手续费,尤其是合约交易。合约交易意味着用户可以选择买涨或卖空,赢利与否取决于市场价格走势。高杠杆率导致用户频繁操作,万分之五看似微薄的手续费在频繁交易后累积成巨额费用。据统计,许多合约交易者亏损时,手续费占据了亏损总额的一半乃至更多。用户在交易前理应知道合约交易会产生高额手续费,并在注册交易所和开通合约账户时,需仔细阅读相关交易规则,尤其是关于手续费、平仓机制和强制平仓规则的内容。若用户忽视规则而导致损失,自身应负一定责任。
交易所钱包归集是业界常见现象,头部交易所也不例外。但此行为易被执法机关误解为非法侵占的预备行为。辩护方应向执法机关解释:用户在交易所充值时,小型交易所通常仅接受USDT充值,并为每位用户提供独立钱包地址。用户将USDT充值至指定地址后,交易所会在用户钱包余额中显示相应USDT金额,并为便捷交易,定期将用户钱包内的USDT归集到交易所主钱包中。交易所通常设有多个主钱包地址,用户提现时,只需向交易所发出指令并提供其他钱包地址,交易所审核后将数字货币直接从主钱包转至用户指定地址,而非最初的分配地址。明确这一流程有助于消除执法机关的疑虑,如交易所与代理商的资金流转、提币障碍等问题。
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认定在现有判决中并不统一,如(2019)浙03刑终1117号裁定书认定以太坊不属于刑法意义的“公私财物”。然而,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已开始对虚拟数字货币进行价值鉴定,实务界也有声音认为单纯以非侵财类犯罪认定涉币案件可能导致量刑过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处处长喻海松曾表示,在前置法律规定不足的情况下,可依据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罪名进行追责,且在大多数情况下能实现罪刑相当。但在确需运用财产犯罪定罪时,可以考虑将虚拟数字货币解释为财产性利益。
用户参与合约交易,无论是跟单还是委托代理商操作,其行为是否可界定为委托理财行为。
质疑被害人的陈述真实性,结合客观证据进行辩护分析。
探讨交易所个别员工的诈骗行为能否归咎于实际控制人。
结合被害人合约操作经验、市场整体行情等因素进行综合辩护。
近期办理的一起涉币诈骗案中,检察官表示相较于年初类似案件,如今对涉币犯罪危害性的认识更为深入,这也反映了多数一线执法人员的心态。面对区块链领域的辩护、指控、刑事风险防范与合规工作,我们不能再仅局限于涉案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等常规议题,而应密切关注实务界的最新判例和国家相关部门的新政策,根据具体案件特点制定针对性策略,才能真正取得实效。
本文作者:刘扬,德恒北京办公室顾问,北京大学软件工程硕士,网络安全应急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咨询专家(数据安全方向)。专业领域包括泛互联网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控告维权、刑事风险合规及刑民交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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