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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实施细则

2024-04-24 03:42
来源:网络

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总则与适用范围

1. 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简称“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遵循《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期货合约》,特制定此细则。

2.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车板交割场所、质检机构、保证金存管银行以及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均需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

3. 如本细则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交易所将依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第二部分:合约条款与相关参数

4. 生猪期货合约的交割标准品和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升贴水详细见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生猪交割质量标准(F/DCE LH001-2021)》。

5-11. 生猪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交割月份涵盖1、3、5、7、9、11月,交易单位为每手16吨,报价单位为人民币(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每笔交易最大下单量为50手,保证金、涨跌幅度和持仓限额参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最后交易日和最后交割日分别为合约月份倒数第4天和倒数第4天后的第3个交易日,交易代码为LH。

第三部分:风险管理与紧急应对措施

16. 若出现操纵价格、重大疫情导致指定交割业务暂停或政策变化等情况,交易所可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交易时间、暂停交易、调整保证金和涨跌幅度等。

17. 交易所可单向或双向、同比例或不同比例调整生猪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同样可针对部分或全部会员作出此类调整。

第四部分:交割与结算

18-19. 生猪期货支持期转现、每日选择交割和一次性交割三种交割方式,相关流程细节参照交易所的交割与结算办法执行。

20-35. 规定了生猪期货的交割月份、交割单位、交割结算价计算方法、质量检验、运输车辆、节假日业务暂停以及质量升贴水结算等方面的具体操作流程。

36-42. 标准仓单交割的生成、流转、注销流程及其他细则未明确的部分,适用《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

43-52. 对于车板交割,明确了每日最大交割量、卖方责任、买方到达规定时间、交割检验、运输车辆安排、清洗消毒费用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理办法。

53-59. 确立了在发生疫情情况下生猪期货业务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包括疫情报告、疫区业务暂停、受影响标准仓单和车板交割的处理办法等。

第五部分:违规处理与其他事项

60. 违反本细则者,交易所将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61. 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大连商品交易所所有,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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