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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一位网民发布帖子抱怨称,他在4月9日在南京市中心骑行一辆无车牌的自行车遭到罚款50元,并附上了当时的自行车照片以及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开具的罚款通知书。这一事件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讨论,许多网民表示对此感到难以置信。当天下午,纵览新闻(爆料微信号:ZLXWBL2023)的记者尝试联系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工作人员回应称,若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据王先生所述,他是在4月9日下午下班后骑行自行车回家,行至南京中山路与华侨路交汇处时,由于逆向行驶被正在值勤的交警截停。交警告诉他,非机动车在穿越路口时需下车推行,并因其首次违法仅给予了警告处分,接着又对其自行车的车牌状况进行了检查。
据王先生回忆,交警指出他的自行车没有车牌并因此要对其进行罚款。对此,王先生感到困惑并反问道:“自行车也需要挂车牌吗?”交警回答道:“什么样的车上路不需要车牌呢?连共享自行车都有打钢印。”尽管对此感到不解,考虑到交警能够开具正式的罚单,王先生推测应该是存在相关规定,于是现场扫码支付了50元罚款。
王先生表示,作为南京本地居民,他经常在路上看到没有车牌的自行车,且从未听说过有人给自行车上过车牌。当他将自己的遭遇告诉同事和自行车爱好者朋友时,他们都对此表示惊讶,均表示未曾听说自行车需要上车牌,同时也表示自己的自行车也没有上牌。有人告诉他,自今年1月1日起,南京的自行车已经不再需要上牌,认为交警对他作出的罚款并不合理,建议他通过行政复议寻求解决。另一些人则担忧自己将来也会因为骑行无牌自行车而被罚款,希望能从王先生那里得到确切的答案。
在王先生提供的盖有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公章的“罚款通知书”中,记者了解到,王先生受罚的原因是“于2024年4月9日17时46分,在中山路地段实施了驾驶应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以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50元罚款。
记者查阅了最新修订的《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其中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确实规定对于“驾驶应登记但未登记的非机动车”的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王先生提到,在事情发生后的次日,他曾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了此事,车管所工作人员明确答复称,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行车已无需再上牌。随后有交警队的工作人员索要了他的身份证号码,表示会帮他核实情况,但是自此以后便没了下文。
经过纵览新闻记者进一步查证,发现《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下列非机动车应当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三)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残疾人机动(道路型电动)轮椅车等车辆,不予登记。”据此规定,普通的自行车确实不属于需要领取牌证的范畴。
4月23日下午,纵览新闻记者再次联系南京市交管服务热线12123进行求证。热线工作人员证实,去年已经收到通知,自行车无需再办理上牌手续。如有市民对罚款有异议,仍需直接与相应的交警大队取得联系。
此后,记者再度联络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队,对于市民因骑行无牌自行车遭受罚款的情况,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重申,如果市民对该处理结果存疑,可以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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