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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协议书
订约各方合伙人: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龄: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伙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合伙名称及主要经营业务: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伙期限从____年__月起至____年__月止,共计__年。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和期限
(1) 合伙人___(姓名)以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元(在合伙人的出资顺序中列出)。
(2) 各合伙人应在_____月__日前缴齐出资款项。
(3) 本合伙企业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___元,在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构成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应按其所占有的份额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利分配与债务承担
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共享劳动成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1) 盈利分配:按合伙各方的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为:______________。
(2)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首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如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按合伙各方所占股份比例分担责任。
第七条:入伙、退伙和出资转让
(a) 入伙
1. 新合伙人加入需经全体现有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非入伙协议另有规定,新合伙人享有与原有合伙人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责任,对于合伙企业在新合伙人加入前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退伙
1. 自愿退伙:在合伙经营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合伙人可自愿退伙:
- 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 发生无法继续参加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如合伙协议未明确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若退伙行为对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退伙方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并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2. 法定退伙: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合伙人自动退伙:
-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
- 丧失偿债能力;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在上述法定退伙情形下,实际上发生的退伙即生效。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其除名:
- 未履行出资义务;
- 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违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行为;
- 因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于被除名的合伙人,应书面通知其被除名的事实,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如被除名人对该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退伙后,退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c) 出资转让:合伙人有权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向合伙企业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时,第三方应遵守入伙同等条件的规定,否则视为退伙处理。向第三方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行为经修改合伙协议后即意味着新的合伙企业成立。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1) 对于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2) 若合伙协议有所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某位合伙人作为代表,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 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对外业务,签订合同;
- 管理合伙企业的各项事业;
- 销售合伙产品(货物),购进所需货物;
- 支付合伙企业的债务;
- (此处可列举其他相关权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a) 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无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均有平等的表决权;
2. 享受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
3. 根据其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分享合伙企业的积累财产;
4. 行使其退伙的权利。
(b) 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经营过程中的损失和债务;
3. 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有此类行为,所得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同时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合伙人参与与本合伙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
(3)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 合伙人实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1) 当合伙人退伙时,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和经营原有的业务,并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加入进行经营。
(2) 若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应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意愿选择是否退出,继承人可以选择继承财产份额并继续经营,或者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进行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解散与清算
(1) 合伙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解散:
- 合伙期限届满;
-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 已达到合伙协议规定的一定合伙人数;
- 合伙事务已完成或不能完成;
- 依法律规定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
(2) 合伙清算程序如下:
-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进行清算,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 清算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指定一名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员。自合伙企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员,或者清算员未在15日内开始清算工作的,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员。
- 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雇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合伙企业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 清偿完毕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若合伙企业因亏损而无法清偿的债务,各合伙人应按本协议第六条第2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有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因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 如果合伙人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出资额,应对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逾期仍未缴足出资的,将被视为退伙处理。
(2) 合伙人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其财产份额,且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成为新合伙人的,转让无效,并应赔偿其对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设定质押的,其行为无效或视同退伙处理;并对其因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对其合伙承担赔偿责任。
(5) 合伙人违反第九条的规定,应按合伙的实际损失赔偿,如劝阻无效,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合伙人之间应先行协商
如需在承包期限尚未届满便予以延长,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展开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明确延期的时间长度以及相关费用等关键事宜。接下来,双方需订立一份补充协议,明确规定延长合同的期限及涉及的费用等细节。此过程中,必须依照原有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增补,确保延长合同具备合法有效性的基础。
通过遵循法律规范、有序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双方可有效地规避可能出现的纠纷与争议,进而实现互利共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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