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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夫妻婚后并无实质性夫妻生活,离婚时女方被判返还32万彩礼”话题登顶微博热搜榜首。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院近期裁决了一宗涉及彩礼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概述如下:
2020年1月,胡某(男方)与李某(女方)通过媒妁之言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两人随后决定于次年1月结婚。经过双方家庭的商议,胡某需要支付50万元的结婚彩礼。尽管胡某的工作收入并不高,他的父母也并无多少积蓄,但由于自己已经三十多岁,胡某仍竭尽全力筹集了50万元用于支付彩礼给李某。
然而婚后不久,双方出现矛盾,李某认为这段婚姻无法维系下去,遂于2022年7月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对此,胡某同意离婚,但他指出,虽然他与李某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婚后产生的矛盾导致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即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未曾共同生活。因此,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退回彩礼。
而李某则向法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她出示了购买日常用品的记录,显示相关物品均寄送至胡某的家庭住址,并提供了双方聊天记录证明她一直居住在胡某家,因此双方婚后是有共同生活的,胡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胡某与李某曾因感情不合引发过一次离婚诉讼,如今双方均同意离婚,这意味着他们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对于胡某提出的彩礼诉求,法院认为,尽管双方完成了结婚登记并且有过同居生活,但结婚时间较短且未形成实质性夫妻关系,故判决允许胡某与李某离婚,并判定李某需向胡某返还32万元彩礼。
法官解析称,我国民法典并未对“彩礼”做出明确定义,在处理此类民事纠纷时,若法律无明确规定,可根据习惯予以适用,但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判断彩礼范畴时,应基于当地民众普遍认可的彩礼内容,同时根据一方赠予财产的目的、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赠予的时间和方式、财物的价值以及赠予人和受赠人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列出了三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况: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并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即使办理了结婚登记,满足了婚姻形式上的要求并得到了法律保护,但仍需考虑双方是否真正共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原有的基础上新增了两种返还彩礼的情形:一是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此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不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金额显著较高,则可支持返还部分彩礼。若双方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即离婚,未能实现婚姻中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且综合评估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认定彩礼金额明显偏高,则返还部分彩礼是合理的。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要求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时,应根据彩礼的实际用途、陪嫁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状况、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决定是否返还彩礼及具体返还的比例。
法官提示,彩礼作为一种广泛被民间接纳的传统习俗,代表着对婚姻的祝福,但婚姻家庭的幸福感并不能简单地用彩礼的多少来衡量。适量的彩礼可以作为双方情感表达的重要手段,但更重要的是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关爱、承担家庭责任、积极主动地沟通交流,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幸福的家庭。(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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