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本聪发表开创性的《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以来,虚拟货币正式步入公众视线,随之而来的是财富机遇与刑事犯罪交织的现象。据统计,2017年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上关于虚拟货币涉及的刑事案件为217件,而到了2021年,这一数字飙升至692件。一些看似无害的行为,实际上可能触及刑法红线,例如协助他人买卖虚拟货币或提供支付工具。
二、协助他人出售虚拟货币的刑事责任1. “帮信罪”案例分析:以(2021)湘0424刑初234号案件为例,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助其将虚拟货币变现,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 同样地,在(2022)豫1724刑初131号案件中,杨某帮助他人将虚拟货币变现,也构成“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3. 在(2021)浙0591刑初289号案件中,陈某明知所售虚拟货币为犯罪所得,依然予以变现,被判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这些判例表明,协助他人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可能导致“帮信罪”或“掩隐罪”。
据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数据,接收犯罪分子资金购买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犯罪案件数量远超协助变现虚拟货币的案件。犯罪分子常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间接购买虚拟货币以规避侦查。这种情况下,主要有如下两种形式:
- 通过社交平台发布虚假信息,诱导他人以其银行卡接收非法资金购买虚拟货币。
- 利用熟人间的信任关系,诱惑他人加入,帮助转移非法资金购买虚拟货币。
案例如(2022)鲁1427刑初13号,王某明知资金非法,但仍提供银行卡接收资金购买虚拟货币,构成“帮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而在(2021)湘0623刑初214号案件中,杜某、杨某明知资金源于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两年。
除了买卖行为外,出售或出租银行卡等支付工具亦属违法行为。行为人可能出于短期利益诱惑,通过社交媒体与他人联络或将银行卡出售给“卡商”。如(2022)赣0821刑初9号案件所示,阙某、张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将银行卡出租,构成“帮信罪”。同样,在(2021)渝0113刑初814号案件中,江某虽未直接提供银行卡,却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也被判定构成“帮信罪”。
五、结语随着虚拟货币相关刑事案件逐年攀升,司法实践中,对于明知资金来源可疑仍协助他人买卖虚拟货币的行为,往往会适用证据推定原则,认定构成“帮信罪”或“掩隐罪”,难以单纯凭借“不明知”主张无罪。此外,出售、出租银行卡等行为早已成为刑事打击对象。因此,在享受数字货币带来的机遇时,务必警惕此类刑事法律风险,切勿因小失大,陷入违法犯罪的漩涡。
4.温馨提醒广大数字货币爱好者,谨慎行事,谨防卷入买卖虚拟货币的刑事法律风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