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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京某科技公司任职的被告人安某,因超越职责权限,利用技术手段在其负责运维的公司服务器上非法部署“挖矿”程序,借此控制100余台服务器挖掘比特币与门罗币,累计获利逾人民币10万元。事件败露后,安某被警方逮捕归案。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定其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罚金一万一千元。对此,安某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
案情回顾1. 安某于2016年加入该科技公司,主要负责管理与维护公司服务器。由于长期接触比特币,他在2018年初得知可通过某网站将挖矿程序上传至公司服务器,从而利用公司的计算资源为该网站挖掘门罗币等虚拟货币,并按贡献的计算资源量以比特币形式获得报酬。安某试验成功后,便以此方式大规模侵占公司服务器资源,直至案发时非法控制服务器数量已达150余台。
2. 公司在发现服务器运行异常后立即报警,检察院随后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名起诉安某。
3.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某的行为严重违法,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和罚金一万一千元。
二审裁决1. 对于一审判决,安某提出上诉,声称自己的行为仅是利用服务器空闲资源盈利,并且作为运维人员本身就有权管理和运行服务器,因此不存在非法控制的问题。
2. 然而,北京一中院审理后指出,尽管安某担任运维工程师,但他的所有操作都应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然而,他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背离公司意愿,出于非法获利目的擅自在其运维的多台服务器上部署和运行挖矿程序,大量占用公司服务器运算资源,这一系列行为构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控制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3. 鉴于安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超过100台,情节特别严重,北京一中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