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924通知发布以来,对国内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查处和清退工作基调已定,未按要求清理的项目或将遭受矿机没收、罚款等惩罚。面对此形势,“矿工”们无奈之下纷纷将业务迁移至海外。然而,海外投资挖矿业务虽然表面上规避了国内的挖矿禁令,但个人或企业单纯在海外开展挖矿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若境内向非特定对象筹资后再用于海外挖矿,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呢?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两种境外挖矿行为模式下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刑法》第225条,未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擅自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特许经营的业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虽然《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文件已将虚拟货币挖矿列入淘汰类产业,禁止境内投资,但挖矿行为其实质是对虚拟货币的“生产”行为,更像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商品生产,而非经营行为。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行为定义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现有法律法规并未承认虚拟货币为商品或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挖矿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故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刑法》第六条的“属地管辖”原则指出,只有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才可依据中国刑法追责,而海外挖矿行为发生于境外且不构成犯罪行为,故不受我国刑法管辖。同时,《刑法》第七条的“属人管辖”原则虽表明,中国公民在境外实施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可追责,但如果境内主体在境外合法投资挖矿,且该行为在当地合法,同样不适用于我国刑法的刑事管辖。
对于境内向非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后投资海外挖矿或出售挖矿算力等行为,是否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呢?尽管海外挖矿的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其本质仍规避了国内的挖矿禁令。若资金筹集或算力销售对象为中国境内居民,公安司法机关可能会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立案追责:
境内集资后投资海外挖矿项目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若四条要件——未经许可吸储、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以及面向社会公众吸储——皆满足,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境内注册公司虽可以自身资金合法投资海外虚拟货币挖矿业务,但若向境内非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后再投向海外,则可能构成以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吸储的行为。
若向境内非特定对象出售挖矿算力或筹集资金后投资海外挖矿项目,还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刑事犯罪。例如,如果从境内筹资之初就怀揣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那么投资海外挖矿或出售挖矿算力等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此外,在矿机托管情况下,托管方私自占用矿机,不仅可能构成违约行为,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总的来说,境外加密货币挖矿并非全然置身于刑事法律风险之外。除了可能面临所属国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处罚,以及可能出现的委托挖矿合同纠纷带来的民事法律风险,境内企业或个人打着海外挖矿旗号在国内筹集资金的行为本身就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尤其是在未经许可、缺乏合法经营和公开宣传的情形下,这种行为很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甚至在伴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等更严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