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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编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谣言被罚_为博眼球,女子编造“一个事故死3人”虚假信息被南阳警方行政处罚

2024-05-08 13:3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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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博眼球,女子编造“一个事故死3人”虚假信息被南阳警方行政处罚

自媒体时代,某些人为追求流量、吸引关注、挑战道德底线,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自我炒作。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呢?警方已经给出了最鲜明的答案——请深刻反思!

5月4日,南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收到网民举报,有人在今日头条平台上发表文章声称,自己从农村回淅川县城的路上目睹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称这起事故导致一位乡镇所长、其亲属以及一名司机共三人不幸丧生。

然而,经过淅川警方的仔细核查,事实并非如此耸人听闻。原来,该头条账号发布的信息源于5月3日上午香花镇通往淅川县的快速通道上发生的一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然而,信息发布者却移花接木,蓄意夸大事实,将其捏造成了虚假信息。

那么,是谁在散播这种谣言呢?经过淅川网络安全部门在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的指导下展开的深入调查,谣言源头指向了籍某某。籍某某在5月3日返回淅川县城途中确实看到了一起交通事故,但她未经证实就杜撰了事故内容,故意夸大损失后果,并将之发布到了今日头条号上,导致虚假信息在网络中迅速扩散,引起了大量舆论关注,进而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

籍某某在警方调查后对自己的造谣行为供认不讳,淅川警方依法对她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勒令其删除相关文章。籍某某对此深感懊悔,写下悔过书并向社会各界公开致歉。

以下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小贴士: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仍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示大家,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制造和传播谣言均为违法行为。在网上发言时,我们必须恪守法律底线,为自己的言行负责。对于那些编造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坚定地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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