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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多少岁可以起诉养老,法律规定给多少_2023年新婚姻法全文

2024-05-08 16:56
来源:网络

父母多少岁可以起诉养老,法律规定给多少?_2023年新婚姻法全文?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父母多少岁可以起诉养老,法律规定给多少?

按照法律规定,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达到60周岁时,被视为丧失法定劳动能力,此时应接受子女的赡养。然而,这一规定并非绝对,倘若父母尚未达到该年龄段但已失去工作和生活来源,或者健康状况不佳,不应单纯依据年龄来判定是否需要子女立即履行赡养责任。同样地,有些父母即便超过了规定的年龄,依然身体健康、生活能够自理,这时他们并不一定需要子女的额外援助,因此,赡养父母并不仅仅取决于其年龄。

无论父母的实际年龄大小,子女均负有赡养的法定义务。赡养不仅涉及经济支持,还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及情感关怀等方面。不能简单地认为只有提供金钱才算是履行赡养义务,实际上,在日常生活中对父母的关心和体贴同样是赡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赡养的具体金额,法律法规并未设定统一标准,因为它会受到子女的经济收入以及实际赡养能力的影响。有的子女自身经济拮据,赡养父母更加艰难,因此,赡养的方式应灵活多样,既有物质上的支持,也有精神上的关爱。对于那些有能力赡养父母却置若罔闻的子女,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积极沟通协商,如协商无果,则可诉诸法院寻求解决方案,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2023年新婚姻法全文?

《婚姻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法规作为规范婚姻家庭关系的基础准则。

第二条 我国推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及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确保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条 严禁任何形式的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以及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严禁以婚姻为手段索要财物。同时,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以及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均为禁止行为。

第四条 夫妻之间应当互守忠诚、彼此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尊老爱幼、互助合作,共同营造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环境。

第二部分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应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施加强迫或干涉。

第六条 法律规定,男性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并提倡晚婚晚育。

第七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定不宜结婚的疾病的个体。

第八条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书。自此,双方正式确立夫妻关系。若未办理结婚登记,则应按规定进行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依据男女双方意愿,女方可以选择成为男方家庭的一员,反之亦然。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

(二) 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 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 未达到法定婚龄。

第十一条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一方,可在结婚登记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无法及时提出的,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仍可申请撤销婚姻。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与义务。对于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育子女的权利义务,参照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地位。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均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享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预。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职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的以下财产,归属夫妻共有:

(一) 工资和奖金;

(二) 生产经营产生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但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除外);

(五) 其他应归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

夫妻对于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下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

(一) 一方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健康受损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规定仅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于个人生活用途的物品;

(五) 其他依法应归属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未做出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其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的,当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时,如果债权人明知此约定,则以夫或妻一方名下财产进行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尽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扶养费。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应对父母尽赡养扶助之责。

当父母未能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禁止溺婴、弃婴以及其他对婴儿造成伤害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当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其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也享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或侵害。

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负责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障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收养关系成立起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禁止存在虐待或歧视行为。继父或继母与受到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样适用本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亡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具备抚养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亡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具备抚养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亡故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具备抚养能力的弟妹,对于缺少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其婚后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

第四部分 离婚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双方确实自愿并已妥善处理子女及财产问题后,将颁发离婚证书,准予离婚。

第三十二条 如一方要求离婚,可通过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一方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 一方有赌博、吸毒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

(四) 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

(五) 其他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军人在服役期间,除非本人有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 在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在这些情况下,如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如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手续。

第三十六条 离婚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依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在双方因抚养问题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费用的多少和支付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决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子女在必要时有权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原协议或判决数额的合理生活费和教育费需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负有配合义务。

探望方式、时间由双方协议决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

若父或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暂时中止探望权;待不利因素消除后,应恢复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优先考虑子女和女方的权益进行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依法应得到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情况下,若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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