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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终结了一桩涉及夫妻离婚的案件,男方作为原告,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主张分割妻子(即被告)名下、由其娘家购置的房产,理由是该房产被视作夫妻共有财产。据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04年在网络相识,两年后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名女儿。最初,两人感情尚佳,但之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自2018年起开始分居至今。张某因此将李某告上法庭,诉求离婚,并要求法院判定两名婚生女儿由他抚养以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受理后,法官张华明主持了双方调解工作,然而由于原被告双方立场相异,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案件进入正式庭审阶段。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解除婚姻关系,但在孩子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严重分歧。
原告指出,被告个性较强硬且缺乏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而他本人具备为孩子提供良好成长和教育环境的能力。而被告反驳称,两个孩子一直以来均由自己照料,理应判给她继续抚养。同时,原告坚持认为争议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平等分割;而被告坚称该房产为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并赠予给自己,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应参与分割。
经过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鉴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都同意离婚,故法院批准了离婚申请。对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做出裁决。鉴于原被告婚后共育两名女儿,本着公平原则并充分考量双方经济承受能力,决定由原被告各自独立抚养长女和次女。
至于涉案房产归属纠纷,张华明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该房产购入时间早于《民法典》实施,应适用当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根据当时的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被视为仅对该子女一方的赠予,此类不动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争议房产系由其父全额出资购买,并将其单独登记在被告名下,据此,我们认为该房产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原告提出的分割诉求不予支持。” 张华明强调。
最终,灞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双方的女儿分别由原被告自行抚养直至她们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对此判决提出上诉至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记者 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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