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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核发3万多生育津贴仅收到1万多_二胎妈妈之惑:医保部门核发3万多元生育津贴,公司仅发1万多产假工资 剩余津贴去哪了?

2024-05-10 05:01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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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核发3万多生育津贴仅收到1万多_二胎妈妈之惑:医保部门核发3万多元生育津贴,公司仅发1万多产假工资 剩余津贴去哪了?

二胎妈妈之惑:医保部门核发3万多元生育津贴,公司仅发1万多产假工资 剩余津贴去哪了?

胡女士始终困惑不解:生育津贴究竟是发给公司还是个人?这个谜团在过去六个月里一直困扰着这位来自四川乐山的女士。事情源于去年11月,她在生下第二个孩子后,当地医保部门核算的生育津贴金额为3万多元,然而,她的公司迄今为止只支付了1万多元的产假工资,两者之间存在近2万元的差距。

胡女士坚持认为,在扣除已经发放的产假工资之后,公司应将剩余的生育津贴全额退还给她。但是,公司方面却声称,如果工资已全额正常发放,那么就不会存在补差的说法,并强调这是依据相关政策制定的企业内部规定。双方意见不合,未能达成共识,胡女士因此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今年5月7日,在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下,双方仍未能解决分歧。为了寻找答案,刚刚结束产假的胡女士甚至准备离职并与公司对簿公堂……

胡女士是一名在乐山市乐美家家乐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家家乐超市”)担任某门店卖场主管的29岁女性。去年11月13日,她在医院剖宫产生下二胎,之后便向公司提交相关材料并向医保部门申请生育津贴。

今年1月,胡女士向乐山市医保中心咨询得知,她的生育津贴已经发放,总计32000多元。然后,她联系到公司总部的人事行政负责人,却被答复称“生育津贴是发给公司的,与个人无关”。

胡女士从医保中心获得的生育津贴核定单显示,家家乐超市上年度在职职工的日平均缴费基数为186.3元,胡女士享有173天的产假,核定的生育津贴总额为32229.9元,这笔款项已经发放到家家乐超市的公司账户。

然而,公司并未将这笔生育津贴转交给胡女士,而是逐月向她发放产假工资。至今,胡女士共收到五个月的产假工资(扣除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总计13144元。

胡女士为此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她质疑公司克扣了她的生育津贴,并认为在扣除产假工资后的剩余生育津贴应归还给自己。

值得注意的是,胡女士先前向公司请假时,获批的产假期只有113天,而医保部门核定她的生育津贴计算天数为173天,两者相差整整60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情况还会额外增加15天产假。另外,《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在法定产假之外,还可以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照此计算,胡女士实际应享受173天的产假。

在胡女士提出异议后,公司同意为她延长了15天产假。然而,当她在产假即将到期时再次向公司申请45天产假时,公司却没有批准。

今年3月,胡女士向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涉及生育津贴的劳动争议仲裁。

胡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透露,起初她并不清楚自己能领取多少生育津贴。她回忆说,以前她所在的工作单位,员工在产假期间会首先获得正常的工资发放,等到生育津贴申报下来后再补发超出产假工资的那一部分。

然而,胡女士认为:“公司不仅削减了我的产假天数,还克扣了我的生育津贴。”她强调,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规定对职业妇女在生育期间离岗时提供的生活费,是对工资收入的一种替代。因此,在扣除产假工资之后,公司应该将其余的生育津贴全额返还给她。

对于生育津贴问题,胡女士多次与公司人员进行沟通,并提供了一段通话录音。录音中,该公司总部人事行政负责人何女士表示,生育津贴到账后将会正常处理,但如果工资已经正常全额发放,则不再有补差的说法。

面对胡女士提出的疑问——“如果发放了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不是一分钱也拿不到?”何女士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对此,胡女士无法接受。何女士进一步解释,之前公司员工在产假期间只能领到基本工资,因此最后会有补差;但现在公司改为全额发放产假工资,也就不再补差了,这是公司规定,也是依据相关政策制定的。

为了弄清此事,红星新闻记者联系上了何女士。她认为,职工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出资参保的,生育津贴实际上是给用人单位的补贴,只要单位按照职工原有的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保证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即可。

何女士还提到,无论员工是否参保,或是是否能够领取生育津贴(例如,有的员工社保不满一年,不符合领取生育津贴的条件),公司仍然会按照产假工资的标准予以发放,确保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同样,有些经理级别的员工月薪过万,生育津贴远不足以覆盖工资标准,公司也会按照工资标准全额发放。

何女士认为,生育津贴本来就应该发给用人单位,而且报销下来的生育津贴确实转入了公司的账户,而不是直接转给员工。

对于胡女士的产假天数问题,何女士表示,在胡女士仍在休产假期间,最终确认她的产假可以休至4月29日(即173天)。公司确保她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减少,然而胡女士却通过各种途径投诉公司,“我不知道公司在这件事情上有什么过错。”

何女士表示,公司一定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当前胡女士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他们将等待最终裁决结果。

乐山市医疗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向红星新闻记者解释道,生育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平均缴费基数计算的,核算出生育津贴是按照日平均缴费基数乘以规定的产假天数,因此生育津贴可能高于或低于职工的产假工资。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肯定需要补充,以确保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降低;而如果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不同省份的规定有所不同——一些省份明确规定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补差,但目前四川省及乐山市尚无明确的明文规定。

该工作人员指出,生育保险是基于女职工生育行为产生的,旨在保障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到的待遇不降低。然而从企业的角度看,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并不能为企业创造收益,企业是通过参与社会保险的方式将这部分责任“转移”给了生育保险基金。

该工作人员还介绍,生育津贴是由经办机构拨付给用人单位的,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有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至于用人单位具体应向女职工发放多少,若产生争议则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范畴,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生育津贴是职工本人享有的待遇;部分单位主张生育津贴是社保基金发放给用人单位的补贴,用人单位只需要按照职工原来的工资标准发放产假工资,这种做法可能存在违反立法意图的问题。用人单位仅负责为劳动者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手续的义务,并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主体。

5月7日,本应是胡女士与公司就生育津贴争议案件开庭审理的日子,但在乐山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下,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为了寻求答案,刚刚结束产假的胡女士甚至做好了离职并与公司对簿公堂的准备。

实际上,胡女士遇到的“生育津贴困惑”并非孤立事件。记者梳理发现,多地已明确规定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发放应遵循“就高”原则。

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规定,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指出,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北京市政府网站发布的关于“生育津贴”的政策解读中亦表明,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目前,四川省尚未有明确的“就高”发放生育津贴的规定,但自贡、乐山两地的法院曾经发布了类似的典型案例,法院均支持了女职工的诉求。

其中,在自贡市杨某诉某家居城劳动争议案中,自贡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是法定义务,某家居城以此为由扣减杨某生育津贴并无合法依据。杨某胜诉。

自贡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司法实践中,女职工应得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生育津贴与本人产假工资,女职工就高者得;另一种观点则是不论社保机构拨付多少生育津贴给用人单位,女职工都只得本人产假工资。这两种观点的差异在于各地对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此案中,法院从保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角度出发,判决用人单位将社保机构拨付的生育津贴全额支付给女职工,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对于激发社会生育意愿具有积极作用。

乐山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发布的2023年度典型案例中,介绍了峨眉山市罗某的案例。罗某生育津贴核定为3万多元,公司发放的产假工资约为1.3万元。罗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请求退还剩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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