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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坚信,她与陈先生交往的初衷是建立婚姻关系,然而陈先生蓄意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此获取她的感情,这给她带来了极大的身心创伤,并且侵犯了她的一般人格权。因此,王女士选择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法院裁决陈先生必须对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共计30000元。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定,被告自恋爱初始就没有真诚相对,对原告进行了欺诈与误导,使得原告在毫不知情的状态下成为了被告婚姻关系中的第三方。事实上,被告并未将原告视为一个享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格权益的平等民事主体予以尊重。被告的行为在其主观上表现出对原告的恶意欺骗意图,在客观上则导致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引发了原告的自我伤害、自杀倾向及精神疾病等问题,从而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充分考虑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实际可行性和效果,以及公开道歉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的进一步伤害风险。因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由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道歉,而道歉的内容将由法院审核把关的方式来承担责任。同时,法院还结合了被告的过错程度、行为动机手段、实际后果,以及社会公众的认知、地方风俗习惯、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当地生活水平等多个因素,综合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需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该事项已经执行完毕);被告还需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此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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