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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算作加班_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可算作加班

2024-05-16 10:44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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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算作加班_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可算作加班

下班时间用微信工作可算作加班

最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作出了终审裁决,认定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外以及非工作场所,如通过微信等社交媒体持续进行工作,这被视为“隐形加班”,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此案中,李女士自2019年4月开始在一家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职务,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享有每年10天带薪年假,其基础月薪为15500元。自2020年10月起,她的月薪提高至3万元。然而,同年12月,该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随后,李女士起诉该科技公司,索要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

李女士声称,在下班后、公休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累计加班超过500小时,但是公司并未支付任何相关费用。为了证实这一说法,她提供了聊天记录、排班表、钉钉打卡记录截图以及《假期社群官方账号值班表》等证据,用以证明公司曾安排她在周末和法定节假日定期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未支持李女士关于支付休息日及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的要求。对此判决,李女士提出上诉。

二审法官指出,依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须事先获得劳动保障部门的批准。尽管双方合同中明确采用“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却并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对于那些在非工作时间通过社交媒体进行工作的情况,如果劳动者在此类活动中付出的实际劳动已超出了常规交流的程度,或是其通过社交媒体的工作具有周期性和规律性,并明显侵占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应当视作加班行为。经过北京三中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失误,从而改判确认李女士在下班后和法定节假日使用微信进行工作的行为属于加班,并综合考量了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工作内容及其薪酬标准,判定该科技公司需支付李女士共计3万元的加班费。(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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