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撞死小狗后推倒狗主致其死亡_男子开车撞死小狗后,推倒饲主致其死亡,法院:酌定担责10%最近引发大家的关注,相信大家都想知道这件事会有怎么样的发展?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一起来看看吧。
最近,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争议案件。案发于2022年3月4日,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时不慎撞死了路边的一只小狗,当时并未找到小狗主人。唐某随后前往附近的早餐店用餐。
之后,小狗主人吴某玉(六十多岁)发现宠物被撞身亡,便留在现场等候唐某归来。当唐某返回现场,吴某玉询问他是否撞死了自己的小狗,唐某承认了此事。吴某玉要求获得赔偿,然而唐某拒绝支付并试图驾车离去,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在此过程中,吴某玉试图阻止唐某离开,去夺他的车钥匙。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时,唐某不慎将吴某玉推倒在地,吴因此受伤。经过旁观者的劝诫和要求,唐某开车将吴某玉及其家人送到了社区医院。但由于医院条件有限,他又立即将他们转送至桂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停留了七天。之后,吴某玉又转入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总共住院达25天。吴某玉在2022年4月18日回家后不幸去世,并于7月5日进行了火化。
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吴某玉系在其原有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由于上消化道出血引发的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事后,吴某玉的家属因赔偿问题未能与唐某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吴某玉的死亡并非直接源于唐某的暴力行为。然而,唐某对六旬老人吴某玉的推搡行为确实引发了其基础疾病的发作并最终导致死亡,唐某应当为此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吴某玉死亡的根本原因在于自身的严重基础性疾病,法院酌定唐某需承担1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定唐某需赔偿原告家属共计103856.36元人民币(总损失为1038563.62元)。
法官对此案发表评论称:“尊老爱幼,和谐共处是社会公德。”虽然唐某未必能预见吴某玉存在的严重基础性疾病,但他本应预见到推搡一位六旬老人可能带来的风险,却没有履行普通人应有的谨慎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了侵权行为。考虑到受害者死亡的主要原因仍是其自身疾病,因此确定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
日常生活中的交往,我们应当采取文明、理智的方式表达诉求,处理矛盾时心平气和、有条不紊地沟通,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就可以有效避免许多悲剧的发生。务必不要因为一时冲动而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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