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资讯 > 正文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_“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2024-05-17 16:33
来源:网络

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_“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其中也会对大家所疑惑的内容进行解释,如果能解决您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多特软件站哦,现在开始吧!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_“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

据九江中院官方微博消息,5月17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诉人张某某、汪某某控告原审被告人邹某侮辱及虐待被监护人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公开宣判。

经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9日下午16时许,九江市区一所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张某在其所住小区不幸坠楼身亡。警方接到报案后抵达现场,在张某身上发现了他留下的遗书,指出其死亡与班主任兼语文教师邹某有关。在此之前,张某有多次未能按时按质完成作业的情况。监控录像显示,邹某在训斥张某时曾使用“欠债大王”、“言而无信”等话语,并采取了更换座位、用手册击打张某头颈部位以及罚站听课等措施。当邹某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使用的语气与对待张某时基本一致。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邹某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对张某的批评教育行为并未背离教育目标的本质,而且他在课堂上对其他同学进行批评教育时也表现出相同的严格态度,并未特别针对张某。张某的同学能正确认识并接受邹某的批评教育,张某的死亡与邹某的行为之间并无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联。因此,法院认定邹某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和虐待被看护人罪。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准确,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邹某无罪。

然而,邹某在批评教育过程中未能注意到心智尚不成熟的张某心理状态的变化,之后也没有加强对学生的关爱帮助以及及时与家长沟通,他的某些言行并不符合人民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鉴于邹某还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_“江西11岁男孩留遗书跳楼案”二审维持原判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小伙伴了解情况!

了解更多消息请关注收藏我们的网站(news.duote.com)。

举报
关注公众号“多特资源号”
内容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侵删
热搜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