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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规定
1、驻村干部在村服务期间的生活补助。依照《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其中明确规定驻村干部在驻村期间应参照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员工享受乡镇工作补助的标准执行。因此,驻村干部的生活补助将依据《南雄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助制度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按照驻地距市中心的距离差异,每人每月补贴金额在400元至900元之间。详细情况请参阅附件1。
2、驻村干部在村服务期间的餐饮补贴。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精准扶贫驻村干部驻村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示,驻村干部在驻镇(村)期间的餐饮补贴将以实际上乡天数为基数进行核算,自派驻之日起开始发放。其补贴标准设定为每人每天40元,且每月集中发放一次,每月最高补贴天数限定为22天。在此期间,驻村干部无需再提交市内的交通费用报销申请。
乡镇工作补贴的月标准为:乡镇工作时间不满10年200元,满10年不满15年260元,满15年不满20年320元,满20年不满25年380元,满25年不满30年440元,满30年500元。少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偏远乡镇,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核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00元。
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脱产参加学历教育、借调等离开乡镇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的时间,不发放乡镇工作补贴。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退休的下个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乡镇工作补贴的实施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上级政府长期(六个月以上)派驻乡镇机构的工作人员(按行政隶属关系区分)。不含开发区和挂职人员,“三支一扶”服务期未满、大学生村官不在实施范围之列。
按照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省里决定我省乡镇工作补贴标准以200元/月作为起步水平,结合乡镇艰苦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以10年为一跨度)具体划分为两类四档。其中,艰苦偏远乡镇比一般乡镇标准每月高90元,最高500元/月。具体为:在一般乡镇工作10年以下的,每人每月200元;11-20年的,每人每月260元;21-30年的,每人每月330元;31年以上的,每人每月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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