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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遭霸凌时持刀反击被认定正当防卫_初中生遭15人霸凌持刀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2024-05-30 19:08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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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遭15人霸凌持刀反击,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最高人民法院于30日发布了第40批指导性案例,尤为值得关注的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专门针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题推出此类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五个,鲜明地展现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学生霸凌的态度,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并体现出人民法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和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强调,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作为参考,并可在裁判文书中引用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理由。

其中,“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是一个涉及学生霸凌引发的正当防卫案件。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江某某是一名湖南省某中学初二学生。在校春游时与同班一名女同学交谈,引起了同年级邻班同学胡某的不满,胡某声称江某某骚扰其女友,并要求江某某购买香烟赔礼道歉,否则就要对其进行殴打。江某某买了香烟,然而胡某不满意,于是产生了打江某某的想法。

一日早读课前,与江某某不合的同班同学孙某某及其同伙以借口将江某某叫到厕所,扬言要打他。江某某在回应时表现出不甘示弱的态度(事后解释是想找借口拖延时间,计划下课后再逃走)。早读后,当江某某去厕所时,孙某某、胡某等人再度拉扯并踢打了江某某,但由于上课时间已到,他们便各自离去。第二节下课后,孙某某纠集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准备再次教训江某某,并指示张某某辨认出正身处厕所内的江某某。

午饭后,孙某某又邀集了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人助阵。随后,孙某某等七人直奔教室去找江某某,其他八人在厕所等待。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威胁称如果不去就会强行带走他,无奈之下,江某某只好跟随,将一把同学用来开启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刀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等十五人团团围住江某某,陈某甲上前扼住江某某的脖子并将他推倒在地,骑在他身上进行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随即加入拳脚。在遭到群殴后,江某某拔出折叠刀挥舞,不慎刺伤陈某甲腰背部并划伤吴某的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众人散去。江某某从地上爬起,背靠着厕所蹲坑的矮墙坐下,此时陈某乙从背后掌掴江某某,江某某迅速转身用折叠刀刺向陈某乙腹部,接着张某某等人再次冲上来打江某某后离去。随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往学校医务室救治。经过鉴定,陈某甲、陈某乙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受伤程度为轻微伤。此后,江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认定江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宣布其无罪。判决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但在二审过程中,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了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撤回抗诉。

法院指出,江某某在遭遇多人生欺凌时携带折叠刀前往现场并在遭受多人殴打时进行反抗,结合全案情况,应当判断其行为构成了正当防卫,无需负刑事责任。

首先,江某某在受到学生霸凌时被迫反击,具有防卫意图。面对孙某某等人的欺凌行为,江某某明显处于被动地位。而且,尽管江某某在面对孙某某等人时有过不甘示弱的话语,但这并不能据此判定江某某主动挑起争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性,结合江某某所处的具体情境,不能仅凭江某某个别言论即断定其存在斗殴意愿,从而否认其具有防卫意图。

其次,江某某在被殴打时实施的防卫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江某某两次持刀反击均发生在非法侵害实际发生的时间段内:(1)面对十五人的围攻,江某某被对方勒颈摔倒在地并遭到群殴,非法侵害已经实际发生。(2)江某某倒地并被群殴持续约一分钟,虽然群殴行为暂时停止,但仍受到对方从背后袭击掌掴,表明非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并未结束。因此,江某某在被群殴、被群殴倒地仍遭对方掌掴的情况下,采取手持工具进行防卫反击时,非法侵害正在持续,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最后,江某某因遭殴打而持刀防卫,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江某某是在被殴打的情况下被迫进行防卫,尽管施暴者未使用工具,江某某却拿出了刀具反击,但他的折叠刀并不属于管制刀具,而对面多达十五人,双方力量对比悬殊,且江某某连续两次被打倒在地并遭到群殴。在这种紧急情况下,江某某持刀自救,在手段上符合常理,其反击行为局限于对抗非法侵害,而非主动攻击对方,其反击手段有所节制。总体来说,防卫行为并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此外,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学校需建立健全防止学生欺凌的工作机制,对教职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培训。对于学生欺凌事件,被欺凌者及其周围的同学应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学校应对学生欺凌行为予以即时制止并依法处置,同时监护人应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加强管教,并积极配合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处理。若学校或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发布此案的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规范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有效预防和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校园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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