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前文对民法典的解析,我们明确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具备价值、稀缺性与可交易性,从而被界定为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之盾保护。
重要的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刑法》第三条明确指出,非法律规定之罪,不可罚,意味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公民交易虚拟货币并不触犯刑律。
**【监管态度与交易自由】**虽然2013年与2017年的官方文件限制了比特币作为货币的角色,但并未剥夺其作为虚拟商品的属性。实际上,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基础上,享有参与此类商品交易的自由,正如新华社强调,将虚拟货币视为投资炒作需谨慎,但基本的买卖自由不容忽视。
**【风险提示与法律建议】**尽管法律认可了交易空间,但虚拟货币的世界并非无风无浪:转账失误、财产安全、非法交易、甚至涉及传销或在不受监管的平台交易,都是潜在的风险点。
因此,重要的是,公民在享受交易自由的同时,必须睁开警醒的双眼,留意这些陷阱。在此基础上,分享我的专业见解,旨在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导向,欢迎交流与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