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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法规,食用油必须遵循既定的行业标准,但法规本身并未详细列出生产过程的具体准则,因此需参照其他具体标准,如环境卫生需遵循14881号标准,添加剂使用应符合2760号规定,标签则须依从7718号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严禁生产销售以下各类食品、添加剂及关联产品:
1. 以非食用原料或含有非食品添加剂的化学物质,以及其他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成的食品,以及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
2. 含有超出安全标准的致病微生物、农药与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食品。
3. 使用过期原料或添加剂生产的产品。
4. 食品添加剂使用超出允许范围或剂量的食品。
6. 已腐败、油脂酸败、霉变、含有异物或外观异常的食品及添加剂。
7. 来自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植物肉品及其制品。
8. 未经适当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9. 被污染的食品和添加剂,污染源包括包装材料、容器或运输工具。
10.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已过期的食品和添加剂。
11. 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和添加剂。
12. 国家明确禁止生产销售的特定食品。
13. 违反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其他食品及相关产品。
确保遵守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众健康,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性和严格性。
2018年6月21日,国家颁布了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16-2018《植物油》,该标准自同年12月21日起生效,全面替代了2005年的《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及2003年的《食用植物油煎炸过程中的卫生标准》。这一更新不仅优化了专业术语和定义,还做出了重要调整,如去除了关于植物油在煎炸过程中羰基价的衡量标准,调整了酸价和溶剂残留的检测指标,并新增了对调配食用植物油命名及标签的规定。鉴于食用油在日常消费中的重要性,其安全状况的评估显得尤为关键,因此,在抽检和监测过程中有效识别并控制潜在风险成为必要之举。
此标准的适用范围广泛,涵盖了植物原油、各类直接食用的植物油、食用植物油的混合物,以及用于食品煎炸的所有植物油类型,但明确指出不适用于加工过的食用油产品。这一步骤旨在确保从源头上加强食用油的质量管理,保障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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