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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宠物引发的伤害事件中,除了直接的身体接触伤害,如咬伤或抓伤,还存在着一种“非直接接触”的伤害形式。最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此类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定狗主人需赔付约3.6万元。
这起事件发生在同住一小区的杨某与王某之间。去年4月,杨某牵着他的小型泰迪犬在小区内散步,等待电梯。与此同时,王某带着未佩戴嘴罩的大型贵宾犬从另一部电梯出来,准备回家。电梯门开启时,杨某的泰迪犬发出叫声,导致王某的贵宾犬受惊,冲向泰迪犬。出于自保和防止两只狗冲突,杨某后退时不幸跌倒受伤。
随后,杨某请求王某赔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最终杨某诉诸法律。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6000余元,杨某自行承担剩余30%。对此结果,王某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所有犬只天生具有潜在的伤害他人的风险,大型犬尤其容易使人感到畏惧。即使没有直接接触,如犬只导致他人因恐慌而摔倒受伤,也应视为动物伤害。在本次事故中,杨某的受伤与王某的犬只行为直接相关,因此王某需承担侵权责任。然而,鉴于杨某在管理自己宠物及避让时的重大过失,王某的责任得以部分减轻。
法官强调,正确理解宠物造成的伤害范畴对于规范宠物饲养至关重要。宠物引起的伤害不仅限于物理接触,还包括因宠物行为导致的恐慌和伤害。饲养者必须遵守规定,确保宠物安全可控,共同促进文明养宠。
此案例再次提醒,遛狗时遵守规则,如使用牵引绳,是评判饲养者是否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关键。养宠人士应增强安全意识,确保合法、文明地养宠和遛狗,以防类似事件重演。
报道来源:上游新闻 记者 徐勤 实习生 王静怡 通讯员 郭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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