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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师生与家长之间因教育惩罚产生的矛盾,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
教师是否拥有惩罚权?若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一权力的界限何在,以及如何恰当地规范教师在行使这一权力时的行为,成为了亟待解答的问题。
为何实施惩罚
2019年6月,中央发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提升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明确指出需制定细则赋予教师教育惩罚权。同年11月,教育部公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罚规则》(征求意见稿),定义了教育惩罚,确认其作为教师职责的一部分,旨在通过诸如点名批评、限制参与集体活动乃至不超过一周的停学等措施,应对学生的不当行为。
尽管政策已给出明确规定,但围绕教师惩罚权的来源、主体、适用对象及范围的争论仍未平息,相关纠纷频发。
回归根本,我们需理解实施惩罚的初衷:教育的本质在于塑造个体。
教育由国家和社会委托给学校和教师执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罚时,实际上是在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教育意志,目标是培养符合社会期望的人才。这种惩罚,旨在“以教育为目的”,通过规范行为和提升素质,引导学生走向成熟,这不仅指生理上的成熟,更重要的是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成长。
在青少年成长的道路上,因认知、知识和心理的不成熟,他们常犯错。教师的惩罚措施,表面上纠正行为,实质上是引导学生通过反思、学习,实现自我改进,从而促进全面发展。
教育惩罚的根本目标,是促使学生人格的全面发展。
基于此,《规则》明确其宗旨在于实现立德树人的教育目标,强调教育惩罚的出发点是育人。若偏离这一核心,惩罚将失去教育意义,可能演变为滥用职权。
惩罚需理性与情感并重
既然惩罚服务于教育,其本质应包含教育元素,即在实施惩罚时,不仅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更要注重情理结合,让惩罚成为触动心灵、引导自觉的过程,最终转化为学生内在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
因此,教师在惩罚时,需确保其正当性,并关注学生的成长需求。教育惩罚不是冰冷的控制,师生之间不应是对立的,而应基于深厚的教育期望,致力于学生的性格重塑和价值实现,让惩罚充满教育的温暖。
惩罚的精髓在于预防与改正,目的在于唤醒学生的道德意识和自律精神,同时也需通过整体效应,影响整个学生群体,以实现最大化的教育价值。
保护与引导并行
教育是一门兼具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学科。作为教育手段之一,教育惩罚同样需要艺术化的处理,以适应不同学生的特点,促使他们改正错误。
教育实践复杂多变,没有一成不变的惩罚标准,但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 恢复性惩罚,侧重于修复关系,保护所有学生的权益。
- 渐进性惩罚,根据学生行为的性质和频率,逐步采取不同强度的措施。
- 即时性惩罚,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力,避免长期负面影响。
- 个性化惩罚,针对学生的个性,灵活施策,兼顾保护和发展。
教育惩罚的艺术性在于教师的精准判断与创新应用,确保既维护学生权益,又能有效达成教育目的,实现规则遵守与个性成长的和谐共生。
(作者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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