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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强化对执法失误的责任追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警员合法公正地履行职责,同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所谓执法过错,指公安机关警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疏忽导致的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规或作出非法决定等行为。若执法中存在的小瑕疵未影响案件处理的正确性和效力,则不视为执法过错,但仍需纳入执法质量评估并改正,无需个人承担责任。
第三条 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基于实事求是原则,确保有错必纠,并确保处罚与过错相匹配,结合教育与惩罚,共同推进。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人事、法制及案件处理部门需各司其职,相互协作。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第五条 凡在执法中,包括案件处理人、鉴定人、审核人及审批人,因其故意或过失导致过错的,应按各自作用分担责任。
第六条 若审批人因未采纳或改变正确意见而导致错误,审批人需承担责任。
第七条 如因案件处理人或审核人误导,致审批人误判,前者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鉴定人提供虚假或错误鉴定,主要责任归于鉴定人。
第九条 违反程序擅自行动造成的过错,直接责任人需负责。
第十条 下级按程序请示,因上级错误决定导致过错,上级承担责任。若因下级提供不实信息所致,责任在于下级。对超越职权的指令,下级有权拒绝并上报,未报则上下共担责,已报则上级担责。
第十一条 其他执法过错情况,依据警员职责分工,区别对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过错的性质、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对责任人采取刑事、行政纪律或其他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纪律责任由相关部门依规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其他处理可包括诫勉、书面检查、取消荣誉资格等,由相关部门提议,经批准执行,可合并处理。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承担国家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过错责任人,应撤销相关奖励。
第十七条 严重执法过错案例,除直接责任人外,还需追究领导责任,有过错的单位不得评优。
第十八条 处理情况记录在个人档案,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九条 故意或严重妨碍责任追究的,加重追究。
第二十条 存在轻微过失、主动纠错、减少损害等情况的,可从轻或免责。
第二十一条 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法律变化、不可抗力等,不予追究责任。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由发生单位负责查处,上级可介入指导或直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主动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四条 需法制部门认定的,应提交材料,法制部门审查后给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法制部门的认定结果将指导后续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不服责任追究的,可申诉,上级应在限定时间内做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 错误责任人无论职位变动,均终身追责,已离职者也应通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整改错误,分析通报典型案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确保执法公正,强化责任制度,保障公安机关及警员合法履行职责,同时保护公民与组织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规制定。
本规定定义的执法失误,指警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疏忽导致的事实判断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程序违规或做出非法处理决定等行为。轻微的执法瑕疵,若不影响案件正当处理与效力,不属于失误范畴,但仍需监督改正,不追究具体责任。
追究责任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过必纠、责任与处罚相匹配,并结合教育与惩戒原则。各部门需协同合作,明确各自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中的职责。
在执法过程中,各环节责任人如故意或过失造成失误,将按各自责任大小问责。审批人若忽视或改变正确建议导致错误,承担主责。因误导审批而产生失误,由误导者主要负责。鉴定人提供错误鉴定的,同样承担主要责任。违反程序擅自行动的,直接责任人担责。上下级间,上级决策错误导致的失误由上级负责;下级因误导造成失误则由下级负责。对超出职责范围的指令,下级有权拒绝并上报,否则上下级共担责;已上报则仅上级担责。
针对不同执法失误,依职责区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责任人处理,依据其行为的严重性,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行政处分或其它措施。行政处分由相应部门依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其它处理包括诫勉、书面检查等,由公安机关批准执行。在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时,还应向责任人员追偿。严重失误者,撤销奖励。对造成恶劣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并影响评优。
处理记录将影响个人职业发展。特定情况下加重责任追究,如故意违法;反之,对于轻微过失、主动纠错等情形可减轻或免责。特定情况如法律变化、不可抗力等,不予追究。
执法过错的查处由涉事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可指导或直接介入。各部门应主动纠正错误。法制部门负责认定过错,形成书面意见,由相关部门依规处理。责任人不满处理决定可申诉,最终决定应在30日内给出。责任终身追溯,无论个人职位变化。对于已调动的人员,应通报并建议处理。错误案例需分析通报,以防再犯。
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地方细则,本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取代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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