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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不允许采取停薪留职的做法,而应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来处理此类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发布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号为劳部发〔1995〕309号,其中明确指出:
对于之前获得批准停薪留职的固定工,如果他们希望回归原岗位,原工作单位需与他们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反之,如果这些员工不愿意继续在原单位工作,那么原单位有权与他们终止劳动关系。
此规定旨在明确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确保法律的统一实施。通过这样的调整,既尊重了员工的选择,也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视同缴费期指的是在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之前,根据职工档案确认的等同于已缴费的工作时间。
这一概念涵盖了四个主要情形:
1. 对于1986年10月前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固定员工,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可视作缴费期。那时起,新入职者需签劳动合同,个人缴费记录在劳动保险手册中,而之前的工作年份则按视同缴费处理。但集体企业实施养老保险的时间不一,具体情况各异。
2. 1956年至1978年间,城市青年的上山下乡经历,若经过国家正式记录,可计入视同缴费年限。然而,非官方记录的上山下乡时间不被认可,同样,回城待安置期间不计入连续工龄。
3. 2012年7月《军人保险法》生效前,城镇退役和转业的士兵,其军龄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且通常被视为企业连续工龄,对福利影响重大。
4. 2014年10月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也被视为视同缴费,以确保待遇的一致性,尽管之前某些地区已试点养老保险。
依据社会保险法规,这段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承担,个人无需缴纳。职工档案足以证明视同缴费年限,但随着相关人群逐渐退休,这一政策的影响将逐渐减小直至消失。
视同缴费年限带来的特殊待遇体现在过渡性养老金上。现行养老金计算包含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而视同缴费因无实际缴费,通过设定视同缴费指数或采用实际缴费指数计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因无缴费而缺失,但为补偿,各地区制定了过渡性养老金规则,以弥补未建立个人账户的损失,这也间接反映了对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缺失的补偿。
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因其对国家早期发展的贡献,享有这一特别待遇,确保他们的退休福利不受损。因此,完整且准确的档案审核至关重要,以确保过渡性养老金的正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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