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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简称《解释(二)》),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这部包含23条内容的解释文件主要聚焦于解答夫妻间房产处置、父母资助婚后购房、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的共同财产赠予他人以及未成年人子女被抢夺、藏匿等问题,这些都是当前民众关注且司法实践中面临疑难的议题。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乡家庭结构与生活方式出现了新的变化,随之而来的是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家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位。据最高人民法院数据,过去三年里,全国法院每年约审理200万件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占所有一审民事案件总数的12%,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比约为80%,达到约150万件。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了争议的核心。
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婚姻家庭的司法解释进行了清理,并先期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简称《解释(一)》)。紧接着,根据民众的新需求与期望,发布了《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解释(二)》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同时平衡个人财产权利与婚姻家庭集体利益,坚守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权益,同时也旨在平衡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关于重婚问题,民法典明文禁止重婚,要求夫妻之间彼此忠诚、尊重、关爱。陈宜芳强调,《解释(二)》明确了重婚行为的绝对无效性,并规定凡是以违反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均为无效。重婚触犯了我国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属违法行为,法律对此持否定并严厉打击的态度。
在夫妻间房产处置方面,《解释(二)》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如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买的房产,若赠与合同明确指明仅赠与自家子女一方,则按约定执行;如未明确或约定不明,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可判决房产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量共同生活及育有共同子女的情况、离婚过错责任、对家庭的贡献程度以及离婚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决定是否由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及其具体金额。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出于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不仅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更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此,《解释(二)》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无效,当另一方向法院诉求返还时,法院将予以支持。
《解释(二)》在处理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相互赠与房产等具体情况的法律适用时,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现实婚姻家庭状况及出资行为和赠与行为的目的特性,避免一刀切的做法,强调在依据出资来源分割财产的基础上,还需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生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度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多个因素,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
此外,《解释(二)》还就夫妻企图通过离婚规避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做出了规定,旨在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并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同时,《解释(二)》还针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援助等方面细化了相关规定,旨在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开发布了四个典型案件。这些案例涵盖了夫妻一方婚后为其配偶房产加名、一方父母将房产过户给夫妻双方、子女抚养费支付以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赠予第三人财产等不同情境的处理办法。
陈宜芳表示,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总结审判经验,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在线答疑、案例入库等多种形式加大家事审判指导力度,努力让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各级人民法院也将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力求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实现定纷止争,引导家庭成员尊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我国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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