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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假管理办法_劳动法有没有关于临时工或者是假期工这方面的规定呢

2025-03-05 16:59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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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休假管理办法?

### 北京市职工休假条例

####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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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休假工资的计算方法

1. **带薪休假工资**

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对于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其正常工资应先计算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包含加班工资),再除以计薪日天数(即21.75),得出正常的日工资。

2. **应休未休的处理**

只有在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只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其他情况下,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即便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职工离职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都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可依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单位除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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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休假天数的规定

#### 一、老员工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带薪年休假条例,所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下称年休假)。具体而言:

-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办法》第四条进一步明确,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法、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合并为“累计工作”时间。这一规定明确了年休假是全体劳动者的福利,保障的是全体劳动者的休息权,而不是根据对某个企业的贡献来确定的。

#### 二、新入职员工的规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当年的年休假天数按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后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例如,刘先生工作了7年,在今年8月1日跳到乙单位工作,那么他今年在乙单位剩余的“日历天数”为153天。按累计工作时间算,他不足10年,年休假天数应为5天。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应为 (153 ÷ 365) × 5 天 = 2.1 天。由于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休假,因此他今年的年休假天数是2天。

通过上述规定,确保了新入职员工也能合理享受年休假的权利,体现了对全体劳动者的公平与尊重。

劳动法有没有关于临时工或者是假期工这方面的规定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应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所有劳动者,包括临时工和短期工,均享受劳动法的保护。以下为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具体规定:

### 劳动关系建立与试用期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九条:对于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内,除非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 非全日制用工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通过上述规定,确保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合法性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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