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从海淀法院获悉,经营淘宝店的梁某某、梁某、韩某因销售假冒LV围巾、皮包、鞋子等,被提起公诉;目前被LV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原告称,“LV”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2011年7月起,梁某某在其淘宝网店中,销售各类假冒商品,并安排梁某负责网店日常管理、接单等工作。自2013年2月起,梁某某陆续从韩某处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转售,涉案金额共计一百余万元。
2014年,因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梁某某、梁某、韩某被提起公诉。
原告认为,三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向原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