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针对近日部分媒体报道的“杀毒软件厂商制造病毒”消息,瑞星公司安全专家涛在接受DoNews等媒体专访时表示,如果瑞星真像文章中所说的自已制造病毒自己查杀,为了达到促进自己软件销售的目的,每天至少需要制造10至20万个病毒。这样大规模的病毒传播,肯定会受到国内外注意。
涛强调,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机构或第三方公司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瑞星公司有这样的不法行为。
瑞星没有每天制造10万数量级病毒的必要
涛表示,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他举例,2006年,李俊因制作传播“熊猫烧香”病毒,被依法判刑4年。
涛透露,瑞星的数据显示,目前每天大约有100-150万计算机用户感染病毒。现在瑞星每天截获的样本数量在10-20万左右。在这些病毒中,最严重的病毒感染用户数量有1到2万左右。普通的计算机病毒一般一个病毒只能感染几台电脑就会被截获。
“为了达到让用户大规模感染病毒的效果,瑞星每天也需要制作10万量级的病毒去传播,才能达到促进其软件销售的目的”。
“如果只是每天发布几个或10几个病毒,每次最多也只能影响到几百人。而在这几百人中,还无法确定他们一定就会使用瑞星的杀毒软件”。
“如果制造出像“熊猫烧香”那样大规模传播的病毒,肯定会被国家有关部门或竞争对手追查到底并被曝光”。
国内外对病毒和杀毒软件企业的监测和检测均相当严格
涛表示,如果瑞星自己制造病毒来传播,不可能只在中国境内,肯定会流传到国外。如果中国有个服务器或大量服务器每天传播10万数量级的病毒出去,全世界的安全公司肯定都能监测到,都会向中国抗议这种大规模传播病毒的行为。
以今年国外报道的上海交通大学和山东蓝翔技工学校进行黑客攻击为例。当用户计算机被病毒感染之后,极少数的病毒对外发动攻击行为,都会被国外媒体点名。如果北京或国内有几个服务器每天向外发布10几万个病毒,全世界都会监测到。这不是搞定国内几个相关部门的领导就能把这样的丑闻压住的事。
涛表示,病毒散播需要有传播源。通过邮件传播的,或挂马传播的病毒,都能通过技术手段追溯到原始的传播源,这样一来就能查出病毒是谁造的。这不是哪家厂商能控制的。以10月份国际刑警组织通报的俄罗斯Igor A. Gusev传播垃圾邮件为例,其大规模传播垃圾邮件行为即被准确追踪到。真正有公司大规模地每天定时定点去散发病毒,目的仅仅是为了卖本公司的杀毒软件,风险太大,而且耗费的资源也太多。
涛还表示,目前瑞星公司在国内安全厂商中的资质是最高的。对于正规的安全厂商,国家都会对其进行监管。目前截获的“支付宝大盗”病毒,瑞星公司即在配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安全厂商有不正规的行为存在,必将受到严厉惩罚。
关于“瑞星微点案”:应用证据说话
对于一直被外界关注的“瑞星微点”案件,涛表示,此事公司的法务部门正在处理,因为此事涉及的是瑞星公司两位创始人之间的个人纠纷,瑞星不适合以官方身份进行回应。
针对媒体报道“微点案”时所称的瑞星制造病毒细节,瑞星相关人士表示,根据相关法律流程,审讯中的供词等资料外界几乎无拿到的可能性。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原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于冰说过媒体报道中的话,“如果有,请相关媒体拿出证据,他们也从来没有采访过瑞星,有违媒体报道平衡性”。
12月2日稍早,有媒体报道,涉嫌某杀毒造假案的主犯之一,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原处长于冰的二审结果仍维持一审的死缓判决。据于冰的最新供认资料,相当一部分病毒是杀毒软件公司的科技力量研制的。该媒体报道中写明,“于冰供认,瑞星公司向其行贿时就提出条件,由公安机关发出病毒警报,提示用户下载该公司杀毒软件进行杀毒,而病毒则是由瑞星公司研制的”。
当日,针对目前网上关于“杀毒软件厂商制造病毒”的报道,瑞星公司向DoNews发来声明,称此报道为作者捏造事实,给瑞星公司的名誉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瑞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个人及公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完)
附瑞星公司声明全文:
关于网络谣言“杀毒软件厂商制造病毒”的严正声明
2010年12月1日,北京瑞星公司发现360公司员工王翌在其新浪微博发表了"瑞星、某山等传统杀毒软件自制病毒也不是新闻"文章及相关评论。北京瑞星公司认为,王翌博文及其博文评论中关于瑞星公司部分的文字,系作者捏造之事实,给瑞星公司的名誉以及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360公司员工王翌博文及其博文评论严重侵害了北京瑞星公司的名誉权、商业信誉权。北京瑞星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个人及公司的法律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瑞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