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消息,历时长达1年半的快播涉淫秽案今日终于有了结果,经过两次开庭后,法院于今日9点30分进行公开宣判:一、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二、被告人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张克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吴铭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五、被告人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北京海淀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此案,2016年1月7日至8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9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分析,法院结论如下:一、快播公司负有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二、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网络系统内大量存在淫秽视频并介入了淫秽视频传播活动。三、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属于间接故意。四、快播公司具备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现实可能但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五、快播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六本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
在对刑罚认定上,法院认为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是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获取巨额非法利益的行为是“情节严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2月6日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书》指控,快播及王欣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王欣等人对此有异议。
第二次庭审过程中,快播公司、王欣、张克东、牛文举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也主要围绕量刑情节做了罪轻辩护,希望对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从宽处罚。
快播成立于2007年12月26日,创始人王欣担任CEO,其主要产品为快播播放器,并免费提供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通过其设置的QVOD服务器,任何人都可以发布(上传)视频文件。“站长”使用资源服务器程序发布视频文件、并生成该视频文件的特征码,导出包含特征码等信息的链接。“站长”把链接放到自己或他人的网站上,即可通过快播公司中心调度服务器与点播用户分享该视频。
为提高热点视频下载速度,快播公司搭建了以缓存调度服务器为核心的平台,通过自有或与运营商合作的方式,在全国各地不同运营商处设置缓存服务器1000余台。在视频文件点播次数达到一定标准后,缓存调度服务器即指令处于适当位置的缓存服务器抓取、存储该视频文件。当用户再次点播该视频时,若下载速度慢,缓存调度服务器就会提供最佳路径,供用户建立链接,向缓存服务器调取该视频,提高用户下载速度。部分淫秽视频因用户的点播、下载次数较高而被缓存服务器自动存储。缓存服务器方便、加速了淫秽视频的下载、传播。
争论点一:不适用“技术中立”,也不符合“避风港”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技术中立曾是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快播究竟是否要为其缓存服务器上的内容负责、能否尽到内容监管的义务也是大众关心的热点。
本次宣判过程中,法院认为,在互联网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没有苛责互联网企业在其经营管理的网站上不允许出现任何违法或不良信息,但要求其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设置必要的监管环节,及时处置违法或不良信息。避免淫秽视频通过快播网络传播,不仅是快播公司作为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法律义务,更是其应当积极承担的社会责任。
技术是快播公司研发,技术服务是快播公司提供,技术服务规则是快播公司设定,快播公司介入视频传播的结果体现了快播公司的经营策略。不论是通过专用程序自动审核还是通过专门人员人工审查,快播公司作为一家网络视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能力,应当付出必需的经营成本。一般来说,网络视频服务企业难以做到屏蔽所有非法视频,但证据表明,快播公司连行业内普遍能够实施的关键词屏蔽、截图审查等最基本的措施都没有认真落实。
另外,法院认定快播明知其快播软件和快播网络平台上对淫秽视频的传播不予监管,反而用缓存服务器加速传播,是为了公司的盈收增长之,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牟利目的。
法院判定,“‘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公司主管同被诉”一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
另外,对于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领域的“避风港”规则,法院认为,“避风港”规则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淫秽视频内容违法,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属于依法禁止提供的对象,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当然不适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
在快播审理过程中,关键证据能否采纳引起了众多口水战。
掌握在公诉方手中最重要的证据是快播公司名下的四台服务器,经过对其中29841个视频文件的提取和鉴定,认定有21251个为淫秽视频文件。
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快播和王鑫等人认为,这些文件是为了方便用户快速观看和下载而采取的自动缓存措施,碎片化存储,快播不知晓内容,并且这些文件不具备样本意义。快播方的辩护律师团队还对本案的立案、侦查程序,以及证据的查封、保管和交接程序提出了诸多质疑,认为取证过程不合法,所以证据不应该被使用。
法院认定事实为,海淀文委针对侵犯著作权违法活动行政执法检查时,于2013年11月18日从光通公司扣押了涉案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版权局进行著作权鉴定。2014年4月10日,海淀公安分局依法调取了该4台服务器,随即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进行淫秽物品审验鉴定。在该4台服务器的扣押、移交、鉴定过程中,执法机关只登记了服务器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没有记载服务器的其他特征,而公安机关的淫秽物品审验鉴定人员错误地记载了硬盘的数量和容量,由于接入互联网的IP地址不能充分证明服务器与快播公司的关联关系,前后鉴定意见所记载的服务器的硬盘数量和容量存在矛盾,可以让人对现有存储淫秽视频的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产生合理怀疑。
针对质疑,法院对在案扣押的4台服务器及存储内容进行检验,分析了4台服务器的系统日志,检索到服务器的管理者频繁远程登录使用的IP地址,要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调取了快播公司与深圳高新区信息网有限公司的上网专线协议,确认该IP地址为快播公司专用IP地址。同时,鉴定人员经对4台服务器内现存快播独有视频格式文件属性等各类信息的检验分析,没有发现2013年11月18日后从外部拷入或修改的痕迹。综合海淀文委、北京市版权局、北京市公安局等办案机关、办案人员出具的证据材料,结合对4台服务器的检验结果,本院认定,在办案机关扣押、移转、保存服务器的程序环节,文创动力公司为淫秽物品鉴定人提供转码服务等技术支持,没有破坏服务器及其所存储的视频文件的真实性,检材合法有效。基于该检材,公安机关所作淫秽物品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关于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淫秽视频是否为完整视频的问题,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能够确定涉案起获的服务器内的视频并非碎片化文件,而是完整视频文件,而且70%以上为淫秽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