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奖金,人均一元”。
用户花费半个小时最后人均拿到一元钱,那他们乐此不疲的原因是什么?与此同时,这种用户热情又能持续多久呢?
如果仅从逐利角度来看,人均花费半小时最后拿到一元钱,如果视作工资或收入,相当于时薪2元,显然属于“得不偿失”。
从时间管理角度来看,人们看视频、玩游戏打发闲暇时间,可能还需要产生额外支出,这样看来,直播答题栏目会对用户闲暇时间的支配产生重要分流或引导作用。
而从游戏的角度来看,用户热衷产生直播答题,逐利是一方面,竞技PK或活动的趣味性应该也是很重要的原因。
截止目前,包括百度(好看视频)、网易(薄荷直播)、腾讯(NOW64399e23006df9a4ccbb0cf2c17e014d)等平台巨头,以及花椒、映客、西瓜等视频直播平台均已加入直播答题战局,单日各平台奖金总额可达上千万元。
那么,每天如此庞大的奖金发放或资金流转,用不用纳税?如何纳税呢?
前两年春节期间,支付宝、微信支付的红包大战引发用户的广泛参与,当然,其中的涉税法律问题也备受关注。
以2016年2月7日(除夕)为例,微信官方披露的当天微信红包收发总量为80.8亿。这个数字超去年8倍,共有4.2亿人参与,平均每人收发20个。
2015年7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收发红包纳税事宜明确相关要求。
其中,对于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通知》称“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对于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通知》称“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通知》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简单说,对于企业派发给个人的现金红包,如果属于“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的“返现”,那么,就可以免征个税。
直播答题:用户瓜分百万奖金,是否需要纳税?
按照目前各个直播答题平台的做法,所谓“百万奖金”的发放规则分为两类,一种是所谓“红包”,即连续答对一定题目即可获得,直播平台显示“红包”,另外一种是“奖金”,即需连续答对12道题,才可参与奖金的分割或瓜分。
但是,不论是所谓的答对9道题获“红包”还是答对12道题瓜分的“奖金”,平台发放红包或奖金的行为,从平台的角度看,到底应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法律行为,还是应该视为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
换句话说,用户分得奖金的行为,其收入应该视为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应予纳税?还是应该视为平台返利行为,无需纳税呢?
按照目前各个平台的直播答题规则,游客仅能观看直播,注册用户才能参与答题赢钱活动。
简单说,直播答题分得奖金的个人都必须是平台注册用户,相当于是用户在使用服务达到一定条件才有可能分到奖金,但用户下载、安装、注册和使用相应的直播APP并不需要付费。
因此,如果将直播答题的奖金视为平台对用户耗时使用其服务的“返利”的话,那么,个人分得奖金就可以免税,即平台就不必代扣代缴个税。
而如果直播答题的奖金不能认定为“返利”的话,那么,用户从平台或企业处获得奖金,就应该缴纳相应的个税。
截止目前,各个平台累计发放的奖金应该已超过亿元,按照偶然所得或其他所得20%的税率和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估算,那么,这其中就涉及超2000万元的个税代扣代缴问题。
而从目前的实际操作来看,用户获得相应奖金以及提现至银行卡等过程中,平台均未提示是否已代扣代缴个税。
那么,直播答题奖金到底该不该纳税呢?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了。